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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手機開溜是盜竊還是搶奪?檢察官爭議案件定性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3日 12: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建東南新聞網-海峽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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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幾名小偷從失主那裏偷手機被發現後,立即逃離現場,他們是涉嫌盜竊罪還是搶奪罪呢?莆田城廂區檢察院審查了這麼一起案件,日前,經過該院檢委會研究確定,涉案三人被以搶奪罪提起公訴。

  案情 尾隨受害者偷走蘋果手機

  今年37歲的譚某是四川潼縣人,來到莆田後,他認識了秀嶼區的李某、施某二人,並經常玩在一起。因為平常花銷大,手頭拮據,三人便合謀共同實施盜竊。

  去年10月22日,譚某三人竄到莆田市區南門舊車站附近尋找目標。不久,三人看見林某提著包進入附近一家蛋糕店,譚某便緊跟在其身後進入店內,李某和施某二人則在外頭望風。在林某結賬時,譚某趁其不備,將林某暫放在櫃臺邊的一部蘋果手機偷走,並叫上二人一起逃離現場。林某當場發現並追趕三人,但未能追上。

  得手後,譚某把該手機以3100元的價格賣給一家手機店,其中,譚某分得贓款2100元,李某分得800元,施某分得200元。而經物價部門鑒定,林某被搶的蘋果手機價值4140元。

  分歧 是偷手機還是搶手機

  譚某三人落網後,案件被移送到城廂區檢察院。在審查此案時,存在兩個爭議焦點:本案應定性為盜竊罪還是搶奪罪;譚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實行過限”,即在外面望風的李某、施某是否也要承擔搶奪罪的刑事責任。

  而針對這兩個爭議焦點,也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應定性為搶奪罪,但李某和施某對搶奪罪不負刑事責任。理由為:被害人將手機放在手邊的櫃臺上,其仍在視線範圍內,譚某搶了手機就跑,被害人也當即發現並追趕,符合搶奪罪特徵。而譚某在事先沒有和李某、施某商量的情況下,臨時採取搶奪手段,屬“實行過限”,二人對該搶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只能認定二人盜竊未遂。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當定性為盜竊罪。本案中,譚某是在被害人沒有察覺的情況下將手機拿走,並沒有“搶”或“奪”,也沒有對被害人的人身造成損害,應以盜竊罪追究三人刑事責任。

  第三種意見則認為,本案應當定性為搶奪,同時李某、施某也應當對該搶奪行為負刑事責任。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李某和施某二人一直在場,並目睹了整個過程卻未予制止,在譚某得手後,還一起逃離現場,事後參與分贓,應當視為是對譚某行為的默認。

  結論 公然奪取財物最後定性為搶奪

  “簡言之,秘密竊取是為‘盜’,公然取物便為‘奪’。”城廂區檢察院檢委會認為,譚某在實施搶手機行為時知道被害人會馬上發覺,故其得手後立即和李某、施某一起逃跑。譚某等人在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可以立即發覺的情況下公然奪取財物,應當以涉嫌搶奪罪起訴。

  同時,李某和施某也應當對譚某的搶奪行為負刑事責任。本案中三人侵財目的一致,且譚某在實施犯罪行為時,並沒有明顯超出李某、施某二人的犯意,二人還目睹了案件的全部過程,三人之間犯意存在聯絡。而從三人在得手後將手機賣出並分贓,也可以證明李某、施某對譚某實施搶奪行為的認可。(記者 陳盛鐘 通訊員 林延豐 張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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