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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無羈押必要嫌疑人權益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0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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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通訊員張磊)7月17日,經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小譚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因故意傷害他人被逮捕的小譚被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

  修改後刑訴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今年3月2日下午,小譚在杭州市蕭山區所前鎮將“冤家”徐某打成重傷,後主動投案自首。此案移送至蕭山區檢察院審查批捕,因雙方未達成賠償和解協議,被害人家屬堅決要求從嚴追究小譚的刑事責任,蕭山區檢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

  案件被移送審查起訴後,承辦人再次提審小譚時得知,小譚父母可能已經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承辦人約見了小譚父母、律師和被害人家屬,核實了雙方已達成賠償和解協議的事實。小譚父母為賠償被害人損失已身負巨債,希望檢察官考慮到小譚年僅15周歲,能對他取保候審。被害人家屬也表示願意給小譚一個從輕處罰的機會。隨後,該院在全面評估了對小譚變更強制措施的可行性之後,提出了對小譚變更逮捕措施為取保候審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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