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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癌老父狀告兒子不贍養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9日 1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韶關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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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新豐一男子埋怨父親分配家産不公,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父親無奈訴諸法院。近日,該贍養費糾紛案經新豐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後,一審判決長子向父親每月支付贍養費,並承擔醫療費。

  家住新豐縣沙田鎮下埔村年近6旬的陳某,膝下有3個兒子,均已獨立生活。分家時,長子認為父親分配家産不公,分給自己的房屋面積比兩個弟弟的要少,並且其父親沒有幫其照看過小孩,因而懷恨在心,拒絕再贍養父親。陳某現在身患肺癌,已喪失勞動能力,因為治療花光了所有積蓄,無生活來源也無法籌集治療費用。村委會多次出面調解,長子仍然拒不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老人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長子(被告一)告上新豐縣人民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贍養費140元,並且承擔陳某現已支付以及將來要支付的三分之一醫療費。

  主審法官認為,原、被告雙方基於血緣關係成立家庭,彼此之間應當懷有深厚的親子感情,陳某(原告)作為父親應當能體會被告為生活自力更生的艱辛,長子(被告一)自身已為人父應當更加明白含辛茹苦養育子女的勞累。為了營造和諧氛圍,充分發揮當事人親屬、朋友、同事之間的作用,促成案件的成功調解,重建和睦團結的家庭關係,法官決定將“巡迴法庭”開到當地村委會。同時,積極邀請當地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人大代表30余人參加旁聽、共同進行調解,希望雙方能冰釋前嫌、既往不咎、言歸於好。

  然而,陳某長子仍然堅持不肯贍養陳某。法庭經過審理認為,子女贍養父母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規定的義務,這種法定義務是強制且無條件的,贍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無論父母如何處置家産,成年子女都應當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保障年邁的父母安享晚年。

  最後,法院判決長子(被告一)每月支付陳某(原告)贍養費140元,並且承擔其現已支付以及將來要支付的三分之一的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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