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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車禍死亡後三家爭賠償款 獲利人為近親屬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07: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渤海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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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市民陳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前妻攜兒子將其現在的妻子、女兒及老母親告上法庭,要求三家平分賠償款36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死亡賠償金不屬遺産,應在近親屬間分割,一審判決由陳某的兒子、女兒、妻子、老母四人各得9萬元。

  陳某三年前再婚,生下女兒陳小蕓。後陳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妻與肇事方達成賠償協議,領取賠償款36萬元,大部分用於償還陳某生前債務及贍養陳某的母親。陳某前妻得知其死亡消息,為維護兒子陳小亮的合法權益,作為代理人將陳小蕓母女和陳某的母親告上法庭,認為這36萬元屬於遺産,應由小亮、小蕓和陳某母親三家平分,索要其中的12萬元。庭審中,被告方辯稱,賠償款已用於日常生活,故不同意原告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對所領取款項包含的賠償項目陳述不一,鋻於所領取的為大額款項,與受害人死亡所産生的死亡賠償金數額相近,故法院參照死亡賠償金的規定予以處理。按照相關規定,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産。陳小亮、陳小蕓、小蕓母親、陳某母親四人作為陳某近親屬,均享有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死亡賠償金的權利,若近親屬間未就死亡賠償金進行約定,則應均等分割。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方自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給付陳小亮9萬元。

  (文中姓名均係化名)

  賠償金與遺産

  任波律師解釋,《侵權責任法》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産處理的復函》規定,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應是死者近親屬。

  本案中,36萬元賠償款雖是陳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而發生的賠償金,但性質上與空難死亡賠償金並無二致。法律上的近親屬範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本案中,陳某近親屬只有妻子、兒子、女兒和母親,故只在四人中分割;其若有兄弟姐妹,亦可參與分割。

  律師指出,遺産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因此,若款項是遺産,則可分配數額應是償還相關債務後的剩餘部分,且按相應順序繼承,兄弟姐妹、祖父母等近親屬可能會享受不到權利。(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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