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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涉老案件要求精神贍養增多 精神慰藉受重視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0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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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活動的各個領域幾乎都有涉老案件産生。”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老年法庭庭長陶寧今天表示。

  數據顯示,2009年以來,該院共審理涉老案件506件,其中監護權、消費以及各類合同糾紛等新類型涉老案件129件,佔比達到25.5%。

  我國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國家,老年人權益維護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涉老糾紛有哪些新特點?哪些因素導致涉老案件不斷增長?司法維護老年人權益又有哪些對策?

  涉老案增多類型相對集中

  據陶寧介紹,由於自身因素誘發老年案件的問題不容忽視。

  他告訴記者,法律意識淡薄是主要原因,特別是一些高齡老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部分老年人不知道如何立遺囑,或處分自己無權處分的財産,或遺囑的形式要件不合法,造成子女在繼承中矛盾增大。還有部分老年人防範意識差、輕信他人或貪圖小利將錢借與他人,並且沒有要求對方出具借條或者對對方情況了解不細緻,案件訴到法院後常常借款人下落不明或沒有履行能力,造成老年人的債權難以實現。

  陶寧指出,受傳統思想束縛,有些老人重男輕女思想嚴重,未能妥善處理家庭矛盾,主要體現在要求出嫁女對自己盡較多的贍養義務,卻將大部分財物贈與兒孫,子女之間因為心理失衡或錢財分配不公引發矛盾。部分老年人出於對子女的信任,將印章、房産證交給其保管,子女利用保管之際偽造老年人授權手續,將老年人的房産以買賣形式過戶到自己或子女名下,侵犯老年人財産權,引起家庭糾紛。

  有些老年人疑心病重,也容易産生糾紛。陶寧認為,隨著年齡的增長,老年人的心理素質會逐漸弱化,表現為進取心差、風險能力弱、害怕孤寂、情感脆弱、容易灰心等心理症狀,而這些往往很容易成為糾紛的導火索。

  "由於老年群體自身特殊性,涉老案件相對集中,主要集中在借貸、離婚、贍養、繼承、人身損害、析産、買賣合同、所有權、相鄰關係、租賃等10類糾紛,佔到涉老案件的90%以上。"陶寧説。

  三成涉案老人逾耄耋之年

  在涉老案件不斷增多的同時,老年當事人的年齡也居高不下。記者發現,在秦淮區法院審理的涉老案件中,年齡最大者年過九旬,80歲以上的當事人也超過三成。

  在陶寧看來,涉老案件高齡化傾向明顯、調解難度較大。因歷史的原因,這些老年人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不強,加上老年人本身生理、心理素質逐步弱化,使得他們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不知道對有關證據的收集和保全,以致發生糾紛時,往往不能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給糾紛的處理帶來難度。

  陶寧發現,在贍養案件中要求精神贍養的案件有增加趨勢。2009年以來秦淮法院審理贍養案件49件,其中約有三分之一的老人在庭審中提出了精神贍養的要求。

  陶寧最近處理了這樣一起案件:陳老太早年喪偶,起早貪黑幹活將獨子拉扯大。兒子結婚生子後,陳老太進城幫助照看孫子。孫子考上外地大學後,婆媳間矛盾愈發激烈,陳老太想要單過,又捨不得兒子和孫子,無奈,她將兒子告上法庭,要求兒子每月支付贍養費並要求兒孫常來探望自己。經過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兒子每月支付陳老太贍養費500元。

  "老年人在物質上生活有了較大提高後,對精神生活的需求成為主要方面,希望子女平時多回來看望自己,給予精神上的慰藉。"陶寧説。

  設老年案合議庭歸口審理

  早在1997年12月,秦淮法院就專門成立了老年法庭,所有的老年案件均歸口該合議庭審理。合議庭在審理好老年案件的同時,還做接待老年人來信、來訪、為老年人開展特色服務等其他民事審判工作。陶寧建議,應實行涉老民事案件專業化審判,即在基層法院的民一庭設立老年案件合議庭。

  而對精神贍養這一要求,陶寧認為,在審理中應尋求物質贍養與精神贍養的最佳途徑,可靈活適用法律,關注精神贍養的要求。目前,陶寧所在的老年法庭的做法是教育子女在照料老人生活的同時,關心老人的精神世界,判決時儘量考慮精神贍養問題,判決老人隨與其關係較好的子女共同生活,適量增加其他子女的贍養費。

熱詞:

  • 遺囑的形式要件
  • 贍養義務
  • 精神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