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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受託辦理賠後攜款跑路存有過失保險經紀公司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8日 0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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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蔡先生委託司機王某前往上海一家保險經紀公司辦理車險理賠事宜,王某要求保險經紀公司將理賠款打入其個人銀行賬戶。事發後,王某不知去向,蔡先生的近2萬元保險金也打了水漂。近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保險經紀公司賠償蔡先生1.9萬餘元。

  去年3月,蔡先生在一家寶馬4S店內購買了一輛寶馬轎車,經店內工作人員介紹,蔡先生委託這家保險經紀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投保後,蔡先生的車輛先後發生了2次事故,蔡先生都讓自己的專職司機王某與保險經紀公司聯絡保險理賠事宜,每次保險經紀公司都直接將車損理賠款匯入汽車維修公司。

  去年年底,王某駕駛著蔡先生的車輛外出辦事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蔡先生的車和對方車輛損壞。蔡先生仍讓王某將車開到修理公司維修,並委託其向保險經紀公司報案,提交理賠申請材料。

  保險經紀公司在收到有王某和蔡先生簽名字樣的委託理賠承諾書後,要求蔡先生墊付修車款,蔡先生支付了有關款項。不久,王某向保險經紀公司提交了修車發票、蔡先生和王某本人的身份證原件以及有蔡先生簽名字樣的委託書,並提出將1.9萬餘元保險金匯入其個人賬戶,保險經紀公司應其要求匯入了款項。

  今年2月,遲遲不見保險金入賬的蔡先生找到保險經紀公司,方才得知理賠款早已在1個月前就轉賬給了王某。蔡先生趕忙與王某聯絡,而此時王某已不知去向。蔡先生立即向警方報案,但一直沒有結果。事後,蔡先生從保險經紀公司處看到了一份委託書,上面雖有自己的簽名但卻是假冒的。

  庭審中,蔡先生認為,自己在保險經紀公司處投保時,簽署了多份文件,留下了聯絡方式,但保險經紀公司在處理此次保險理賠時,未經核實確認,便將款項打入王某的個人賬戶,保險經紀公司應該對其草率處理方式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後果。

  保險經紀公司則辯稱,之前2次事故都是蔡先生的司機王某持蔡先生的身份證原件、行駛證等到公司處理有關事宜,蔡先生都沒有出面。本次事故發生後,當王某要求公司打款給某個賬戶時,公司是在收到其提交的有蔡先生簽名的授權委託書、發票和事後補齊的證件後才轉賬給王某的個人賬戶。

  法院審理後認為,保險經紀公司支付保險金時,明知涉案的保險金解款情形不同於前兩次單車事故,特別是王某要求被告匯入其個人賬戶而不是蔡先生賬戶的情況下,保險經紀公司既未比對委託書上蔡先生的簽名,也未通過其他方式聯絡蔡先生予以核實,且上述義務的履行對保險經紀公司而言並非客觀不能。因此,保險經紀公司在解繳保險金時,未盡審慎注意義務,存有重大過失,給蔡先生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湯崢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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