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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雲區市容環境監管所一官員立功認定被檢方抗訴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7日 1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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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記者董柳、實習生易旭報道:這究竟算不算是立功呢?———法庭上,控辯雙方就被告人廣州市白雲區市容環境衛生監管所副所長王某的行為爭論不已。原來,王某案發後帶領檢察院反貪局的工作人員協助抓獲了行賄人,因此被法院一審認定為立功,獲判緩刑,但遭到檢察院抗訴,檢方認為他的行為不屬於立功,“沒有他檢察院也能抓到行賄人”。昨日,該案在廣州市中院審理。

  認定立功

  身穿便裝的王某昨日上午9時許就來到法院,等候開庭,他是廣州市白雲區市容環境衛生監管所原副所長王某。

  令王某有些忐忑的是,他之前在白雲區法院一審時,法院判決他犯受賄罪,從輕判處他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其中重要的依據是他有立功情節。

  2011年3月,王某因涉嫌受賄被調查,同時落馬的還有該所所長郭某。據檢方指控,任職期間,王某利用手中衛生評比檢查的職務便利,收受了商戶賄賂的共4萬餘元財物。王某表示,在接受紀委和反貪局調查時,他主動交代了全部事實,供出了行賄商戶並引導抓人,但沒想到判決後檢方提起了抗訴,認為他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立功。

  檢方抗訴

  “當時要抓人時,反貪局對我説,這是個立功的機會。”法庭上,沒有聘請律師、選擇自我辯護的王某説。

  檢方當庭反駁説,沒有王某的指引,行賄的商戶也能被抓到,因此不屬於立功。檢方還認為,王某應該算主動索賄,受賄情節應更重。

  “5000塊是對方(商戶)主動塞的,3萬5是領導(郭某)分的,我沒有主動要。”王某情緒有些激動。他認為,判三緩四的一審結果,他可以接受。可如今檢察院抗訴,意味著罪行可能加重,可能改判。

  “判緩刑後,我參加了很多社區活動,只為彌補過失。”在被告人最後陳述中,王某態度誠懇地説,他在取保候審期間積極參加社會服務,參加了廣州的創文活動及龍舟賽的相關服務工作,真心悔過,如今與之前行賄的人已沒有任何聯絡,希望法官給他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審判長庭後介紹説,本案抗訴的焦點主要是立功的認定,而該部分最終或要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表現。法庭並沒有當庭判決。

  董柳、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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