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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産品潛規則:不計息使銀行刻意拉長兌付期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6日 0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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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過理財産品的投資者都知道,從理財産品結束運作到投資本金及收益兌現,都會有一段時間差,但部分銀行往往在這個環節做手腳,拉長兌付期。在這段“真空期”,銀行不計任何利息,投資者只能眼巴巴地看著自己的投資收益被蠶食。

  據記者調查,目前建行、工行、農行、深發展銀行、華夏銀行、北京銀行等銀行的理財産品兌付期較短,如建設銀行乾元系列産品、華夏銀行增盈增強型産品通常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兌付;農業銀行、深發展銀行兌付期通常在2個工作日;招商銀行點貸成金、安心回報之流金歲月系列産品在3個工作日內兌付;工商銀行理財産品兌付期在1-3個工作日內;北京銀行天天金系列現金管理理財産品贖回當天即可支付本金,投資收益2個工作日內到賬。

  但也有些銀行兌付較為“拖延”,如浦發銀行同享盈系列産品的兌付期限為“最遲不晚于4天”;某大型銀行近日發行的一款投資于結構化債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半年期理財産品兌付期長達10個工作日。也就是説,投資者在産品到期近半個月之後,才能拿回屬於自己的投資本金和收益,而在此時間,銀行卻不向投資者支付任何利息。

  延長兌付期與銀行拉長理財産品銷售期有異曲同工之處,普益財富研究員曾韻佼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兌付期拉長的現象,與銀行通過理財資金攬儲有密切關係。兌付期與銷售期的理財資金都會被視為銀行存款,能夠擴大銀行存款基數,幫助銀行通過月末的貸存比考核。“股份制銀行在對兌付期的利用方面比國有大行靈活。國有大行本身存款來源豐富、基數較大,攬儲的動力不如股份制銀行強烈,在指標考核方面,股份制銀行的攬存壓力更大。”她分析道。

  對於投資者來説,兌付期過長的殺傷力要遠高於銷售期,據記者了解,銀行對於銷售期的申購資金往往會給予活期利息,但兌付期則完全不計息。投資者資金的佔用天數是:購買日至投資開始日的天數+實際投資天數+兌付期天數。因此,兌付期越長,對投資者越不利。在這一期間資金不可取出,一是會使投資者面臨流動性風險;二是不能將資金再次投資,會損失再投資收益。

  兌付期“被延長”除了個別銀行的攬儲意圖之外,也有資金清算時間長的客觀限制。某股份制商業銀行理財經理告訴記者,目前部分銀行的理財産品是投資于信託計劃,在産品結束後,需要信託公司先跟銀行之間進行資金清算;資金到賬後,銀行才能將本金和收益劃分給每個投資者,在此環節中必然會耽誤一部分時間。該理財經理建議,目前多數銀行會發行到期自動滾續的理財産品,這樣理財資金到期後會自動購買下一期産品,期間不存在兌付期,能夠提高投資者資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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