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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應廢止允許基金經理炒股的規定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6日 0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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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你同意基金經理炒股嗎?》》》

  給證監會主席郭樹清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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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第十九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係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衝突。

  這條規定意味著,基金經理可以炒股,他的配偶、利害關係人也可以炒股,只要申報就行。針對這條規定,記者採訪了多位業內人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這條規定應當廢止。理由是,在法理上,這條規定與證券法規定的禁止證券從業人員炒股相衝突,而且只是向基金管理人申報,基金管理人不是聖人,屬於“自己人”。實踐中,基金經理頻搞“老鼠倉”有時並非親力親為,而是借別人身份證別人賬戶或指使朋友去操作,現在修訂草案為他們提供了方便條件。

  證券專家張遠忠律師接受採訪時稱,在目前基金公司內控不健全的情況下,允許基金經理炒股弊大於利,因為它難以遏制基金經理搞“老鼠倉”牟取自己私利的衝動。

  事實上,從2008年的上投摩根成長先鋒基金經理唐建、南方基金公司李黎敏,到後來被證監會突擊檢查抓現行的韓剛、涂強等人,基金經理搞“老鼠倉”絕非個案。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基金公司負責人稱,搞“老鼠倉”的基金經理絕不只是被抓到的那麼幾個,而是相當多。抓得少、罰得輕、內控不健全是重要原因。

  記者還隨機採訪了幾位基金持有人,他們也認為放開基金經理炒股不妥——不讓炒股都敢搞“老鼠倉”,放開炒股豈不更為便利?

  專題:聚焦《證券投資基金法》首次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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