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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公佈的《基金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增加了對基金從業人員炒股的規定,這意味著爭議已久的基金從業人員炒股有望名正言順。
管理層對基金從業人員監管的思維從側重“堵”到側重“疏”,應該説是一種進步。畢竟,基金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使得這些人員有著強烈的參與願望,一味一刀切並不能杜絕老鼠倉,而且公開化的個人交易與秘密的個人交易相比更易監管。不過筆者建議,放開基金從業人員炒股的前提,是增加預防老鼠倉、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措施。
首先,在現有對違法基金經理的責任追究機制中,使用最多的懲處措施就是追究行為人的行政責任,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應該説,這些行政處罰措施不足以從根本上打消基金經理的違規念頭。換言之,基金經理受懲罰時付出的代價遠遠小于因違法違規行為而獲得的收益。只有加大懲罰力度,使基金經理在高額罰金的威懾下不敢造次,才能真正發揮行政處罰在預防基金利益衝突、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方面的作用。
其次,放開基金從業人員炒股,要準備好預防內幕交易的監督措施和預防體系。在這方面,可借鑒美國股市的做法,細化監督條例。根據美國相關證券法律規定,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在公司內部確定該公司從業人員進行股票投資交易的限製表,對於限製表中列出的股票,基金經理不得買賣;基金經理和從業人員股票買賣的詳情,必須向基金管理公司申報;為防止基金經理在交易市場中發現行情較好的中小市值規模公司股票時只以其私人賬戶買進,基金公司應當要求基金經理只能買賣市值達到一定規模的股票;基金經理以其私人賬戶交易的股票屬於該基金所持有的股票時,必須遵守“後買後賣”的規則。對於這些成熟的做法,建議管理層將其吸收到對基金從業人員監督的條款中。
此外,對於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和從業人員違規導致的罰款以及沒收的非法所得,建議能集合在一起成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用於受損投資者對違法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經理提出的民事索賠。這一補償機制可以更好地保障基民的利益。李允峰(山東高校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