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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從業人員炒股“堵不如疏”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4日 03: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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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南 李允峰

  7月11日,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6月26日召開)初次審議的《基金法草案》全文在中國人大網公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基金法草案》最大的看點在於徵求意見稿第十七條中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係人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避免與其管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衝突。

  基金從業人員不能炒股,類似游泳教練不能下水,駕校教練不能開車。這次《基金法》修訂,本著堵不如疏的原則,重新放開基金從業人員炒股,應該説是尊重客觀事實和更具有積極意義。對於禁止基金經理和其他基金從業人員而言,不能炒股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內幕交易。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這種一刀切的做法並沒有取得好的效果。而允許基金從業人員炒股,只要執行嚴格的監管和預防措施,對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完全可以做到有效保護。

  基金經理和從業人員一般是非常熟悉證券市場規律的專業人員,在遇到股市行情高漲時,這些基金從業人員具有強烈的追求利益需求,而且很多基金經理和從業人員的交易不會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如果一直堅持基金從業人員禁止炒股,很可能會造成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損,這是因為那些有投資才能又有守法精神的基金經理為了獲取投資利益,多數會選擇退出或者不進入基金管理行業。而那些沒有守法精神的基金經理,則可能被不法個人交易的暴利所吸引,而想方設法留在或進入基金管理行業。如此一來,將會造成基金經理素質的整體下降,最終受損的還是投資者。

  在基金經理是否能夠進行個人證券交易的問題上,美國、英國和我國香港地區均未予以絕對禁止。其中對於法制環境比較完善,實施監督措施比較到位的美國和香港股市的一些做法,非常值得國內《基金法》借鑒。放開基金經理和從業人員炒股,絕對不是放任自流和放棄監管,而是需要更為嚴厲的監督和懲罰,來約束從事內幕交易的違規者。

  根據美國相關證券法律的規定,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在公司內部,確定該公司從業人員進行股票投資交易的限製表,對於限製表中列出的股票,基金經理不得進行買賣。基金經理在買入或賣出股票時還應當遵守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要求。比如,股票買賣的詳情必須向基金管理公司申報;為防止基金經理在交易市場中,發現行情較好的中小市值規模的公司股票而只以其私人賬戶買進,基金公司應當要求基金經理只能買賣市值達到一定規模的股票;基金經理以其私人賬戶交易的股票屬於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時,必須遵守後買後賣規則。筆者認為,美國證券法律的這些規定,對完善《基金法草案》都具有非常積極的借鑒意義,建議管理層將一些成熟的做法,吸收到對基金從業人員監督的條款中。

  放開基金從業人員炒股,重點應該是防範利益衝突,即重在對基金經理和從業人員的交易行為進行“疏導”和規範。在監管基金經理和從業人員個人交易的行為上,應該主要倚重於基金管理公司,這種監管思路可以實現由法律直接監管基金經理和從業人員的個人交易,轉向充分利用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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