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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小兵王予波對《公園惡犬撲人嚇壞眾遊客》一文作出批示 亮紅燈:公共場所向遛狗者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6日 08: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青海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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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新聞網訊 前不久本報《公園惡犬撲人嚇壞眾遊客》的報道,引起了省委常委、市委書記毛小兵,市委副書記、市長王予波的高度重視。毛小兵、王予波分別作出批示,要求有關部門嚴格按照市政府《西寧市養犬管理條例》加強管理,杜絕將犬只帶入公共場所的不當行為,保證公共場所良好秩序和遊人安全。

  根據市委市政府領導指示精神,市政府辦公廳、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分別就加強全市犬只管理進行了安排部署。市公安局制定下發了《西寧市公安局養犬管理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成立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從7月4日至24日開始在全市範圍內集中開展養犬管理專項整治行動。重點加大了對攜帶犬只進入公園、景區、廣場或乘坐公交車行為,市區樓院、小區內犬只擾民或在公共部位養犬的“犬患”行為的整治。市公安局還將把此項工作作為治安管理工作中的一項重點工作來抓,逐步完善和建立起各項養犬管理工作的長效機制,促進養犬管理工作的深入開展。

  西寧市城管局按照《西寧市養犬管理條例》中相關規定,迅速採取措施,進一步加強了佔用人行道、公共場所擺攤設點售犬、攜帶犬外出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依法取締了20多處大型犬交易點,規範小型寵物犬市場40多處。加大對攜犬外出影響市容衛生行為教育、處罰力度,特別是加強對中心廣場、南門體育場、人民公園等公共場所及綠化帶遛狗行為的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對市民舉報、投訴的在公共場所違法遛狗行為依法進行處理。與此同時,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擾民行為。

  新聞鏈結

  ●《西寧市養犬管理條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批准實施。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加強自律,不得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産生活、影響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第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養犬行為,可以批評、勸阻,並可以向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反映,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進行調解和説服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也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

  ●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不得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吠影響他人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不得破壞環境衛生或者公共設施。第二十九條規定,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辦公區、服務區、生産區;不得進入醫院診療區、學校教學區、學生集體宿舍區、幼兒園及其他少年兒童活動場所;不得進入公交車輛;不得進入商場、賓館、餐飲場所;不得進入風景區、市區公園、城市公共綠地、城市廣場;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歌舞廳、遊樂場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宗教活動場所及其他設有禁令標識的場所。

  ●違反以上規定的將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未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犬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作者: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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