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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限養區養2隻或以上犬只 公安機關可扣押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9日 20: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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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線消息(四川在線記者 楊琴)今日,成都市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將報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新《條例》的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一)有下列3種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

  1、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不及時將被傷害人送診或者不先行墊付醫療費的;

  2、養犬人和動物診療機構發現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傳染性疾病的,應當立即向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進行檢疫和無害化處理。養犬人未及時報告疫情,且情節嚴重的;

  3、有下列情形,且未在公安機關規定的限期內改正的:養犬人未攜犬只免疫證明,在30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登記、辦證;養犬人未在養犬登記期限屆滿前30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年檢;養犬人的姓名、住址變更的,未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飼養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養犬人遺失《養犬登記證》或者犬只標誌牌的,未在遺失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辦的。

  (二)有下列6種行為的,公安機關可扣押犬只:

  1、在機關辦公區、醫院、幼兒園、學校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單位集體宿舍區等區域養犬;

  2、在限養區內養犬戶每戶養2隻或者2隻以上犬只;

  3、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4、未對犬只拴養或者圈養,未妥善管理犬只;

  5、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時,未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6、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區域,且不聽勸阻的: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幼兒園;影劇院、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少年宮、體育場館;文物保護單位、宗教場所;主要交通幹道、步行街區、候車室、候機室、商場;其他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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