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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引從業戶須提交申請具備兩證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5日 16: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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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張欣平)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設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等四部門日前聯合發文,將道路清障施救牽引行業納入行政許可管理範疇,今後在本市從事道路清障施救牽引行業須取得行政許可,而現有從業業戶須在9月30日前向市運輸管理處申請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道路運輸證》方可繼續合法運營。根據規定,今後新開業的牽引業戶須向市運輸管理處提出經營許可申請,在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道路運輸證》有效期為3年。

  對目前已經從事牽引業務,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內具有“牽引服務”核準項目,且所投入運營的牽引車輛已取得機動車行駛證的牽引業戶,須在7月11日至9月30日向市運輸管理處申請辦理兩證。對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內無“牽引服務”核準項目,但其所投入運營的牽引車輛已取得機動車行駛證的牽引業戶,須于7月11日前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增加經營範圍,並在申請期限內辦理許可事項,逾期則按新制定的《開業條件》實施行政許可。

  相關業戶可于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4:00至上海市交通港航業務受理中心辦理申請,並可通過撥打電話51528500、發送電子郵件至jtj02@shanghai.gov.cn或登錄http://www.jt.sh.cn“網上諮詢”欄以及直接前往受理窗口等方式諮詢相關事宜。具體內容可至http://www.shygc.net/公告信息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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