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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發債需明確債務權責 制度配套應先行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9日 1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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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6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研究建議刪除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中關於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規定,恢復現行《預算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即“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大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對此,中債資信指出,此次預算法修正案審議建議對地方政府舉債的規定回歸現行法律,體現了決策層對地方政府舉債的謹慎態度。

  中債資信表示,從長期看,適度賦予地方政府舉債權限可促進地方政府融資陽光化和市場化,助力推進財政體制改革,但需先行明確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權責,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首先,地方政府性存量債務以隱性債務為主,適度允許地方政府舉債利於其融資陽光化和市場化,助力財政體制改革。截至2011年底,地方政府性債務中以地方政府債券性質存在的債務餘額只有財政部代理髮行的6,000億元(不考慮國債轉貸部分),而融資平臺公司債務規模則佔主要部分。尤其2009年以來,地方政府大量通過融資平臺公司“曲線融資”使得地方政府債券趨於隱性化,其真實債務規模和風險也因此難以界定。在總量控制下適度賦予地方政府自主發債權限,鼓勵地方政府直接融資,有利於促進地方政府性債務顯性化,明確地方政府債務責任,促使其逐步提高債務管理能力,亦可促進地方政府提高財政透明度,帶動配套制度建設,助力財政體制改革。

  其次,明確界定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權責,完善相關配套制度設施是地方政府自主發債的必要前提。我國中央高度集權的行政體制決定了各級地方政府不具有財政獨立權,中央政府負責統籌管理地方政府財力。地方政府承擔更多的經濟建設投資職能,而財權和財力有限;中央政府財權和財力相對較大,承擔對地方政府的支持和支撐職責。當前,財政部代理髮行的地方政府債券雖明確規定償還責任由地方政府承擔,但該部分債券實際上仍依託于中央政府信用,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之間的權責分配仍是模糊的。

  中債資信認為,配套制度建設方面,當前我國關於地方政府性債務的配套制度尚處於缺失狀態。如地方政府舉債的審批權限如何界定?政府性債務如何納入預算管理?地方政府是否允許破産?哪些資産可用於清償債務?政府性債券是否需要評級以及如何評定?在出現償付危機時中央政府如何實施救援等配套制度均尚無明確定論。從長遠看,放行地方政府舉債是發展趨勢,但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權責,完善相關配套制度需先落實。(中債資信:關書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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