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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單位申報時限不得超過一個月;個人不得超過1年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9日 11: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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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9日訊 市民王先生8年前在一單位當司機,因公出車時出過事故。後來因患抑鬱症王先生被單位除名。近日經司法鑒定證明,8年前開車出現的事故是他患抑鬱症的主要誘因。經過法院裁定,原單位撤銷對王先生的除名處理決定,恢復公職,補發除名期間的工資。如今單位要求他回去工作,但是王先生目前抑鬱症仍不見好轉。他家人諮詢:在目前情況下,王先生能否申報工傷?

  哈市勞動社會保障局工傷處回復:

  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報工傷的條件是,從事發當日起,由單位申報的時限不得超過一個月;由個人申報的時限不得超過1年。按照此規定,王先生是8年前出的事故,已經超過個人申報最高1年的時限,所以他不具備申報條件。建議他和家人應該與單位協商解決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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