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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信】協管員申請社保為何遭尷尬?(圖)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7日 0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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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明 圖

  編輯同志 :

  我家可以稱為一個協管員之家,我高中畢業到公安局下屬的公安派出所當了一名協警,我哥哥從農村來到工商局下屬的工商所當了一名市場協管員,我妹妹則當了一名交通協管員。協管、協管,協助國家工作人員管理公務,工作神聖。招聘的標準,無論從身體素質、文化程度、道德品質上要求都很高,當時百里挑一。我們被錄用心裏十分高興。但高興了一陣子,幹了一段時間以後,我們就高興不起來了。作為協管員,我們既不同於所在機關的工作人員,不能享受公務員待遇,也不同於所在機關的勤雜人員,也不能享受機關工人的待遇。我們起早貪黑地隨工作人員加班沒有加班費;我們工作好幾年了,單位一直沒給我們上工傷、養老等社會保險,理由是我們的身份特殊,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屬於工人,我們和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也不存在勞務關係。那麼我們究竟屬於啥,我們和用人單位之間究竟是個啥關係?不給上養老等保險,我們老了咋辦?

  李奮鬥

  李奮鬥 :

  編輯部將你的來信轉給了我們,現答覆如下。

  你和你的家人與各自單位的關係應屬勞動關係,單位應當給你們上社會保險。

  協管員是應對改革開放以後,治安、市場管理等,有關部門人員嚴重不足的産物。協管員不屬於公務員,公務員的聘用有一套嚴格的程序。但協管員也是勞動者,勞動者就應該享受相應的社保待遇。

  “目前法律對協管員與用人單位的關係沒有具體的統一的規定,但協管員和用人單位的關係,完全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的規定:(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首先,你們的用人單位公安局、工商局是國家機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其次,協警也好、交通協管員也好、市場協管員也好,都要接受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受用人單位管理,工作有報酬。再次,你們所從事維護社會治安、維護交通、維護市場秩序等工作是用人單位工作的組成部分。

  “2008年4月30日,公安部曾下發過《關於加強交通協管員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就交通協管員的工資待遇等曾做過這樣的規定:各地要合理確定交通協管員的工資福利和醫療保險,並由地方財政予以保障。交通協管員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這證明了上述觀點。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法官 王景龍 孫艷)

熱詞:

  • 用人單位
  • 交通協管員
  • 社保
  • 勞動關係
  • 協警
  • 國家工作人員
  • 勞動者
  • 不同於
  • 2008年
  • 社會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