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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協管員上路貼條引爭議 回應稱只記錄非處罰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7日 13: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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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武漢市兩名交通協管員正在對涉嫌違停車輛進行取證並貼條。資料圖片

  按照我國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行為的人,必須具有執法資格,而有些崗位領域獲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前提是公務員;但目前很多行政機關沒有足夠的行政執法力量,普遍只能通過聘用招錄“協管員”來彌補力量不足。

  關注理由

  作為當前城市管理中一道獨特的景觀,協管員隊伍在不斷壯大。然而,一系列問題也隨之而來。作為一個新生事物,目前協管員在管理上存在很大的空白,在法律法規方面也缺乏必要的規範和約束。這或許是武漢交通協管員上路貼條引起爭議的根源所在。

  □視點關注

  為治理車輛違停,湖北省武漢市近日推出了交通協管員版的“違停告知單”——《武漢市交通協管員記錄道路停車行為告知單》。目前,已在該市江岸區試點由兩名交通協管員獨立上路在涉嫌違停車輛上“貼條子”。

  此舉一齣,協管員單獨“貼條”是否合法、如何對協管員“貼條”行為進行監督等問題引發了社會熱議。武漢市公安交管局在回應有關質疑時稱,交通協管員並無執法權,“貼條子”只是行使記錄權而非處罰權。

  對此,《法制日報》記者進行了採訪調查。

  協管員可貼“違停告知單”

  今年3月22日,武漢市交管局面向社會公開招聘150名交通協管員。按照招聘簡章,協管員一律安排在一線協助民警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交通違法行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宣傳;年薪3萬元(含單位為其繳納的“五險”費)。

  經過考試、體檢及崗前培訓,這150名交通協管員于近日上崗。4月1日,武漢市交管局在其官方網站發佈消息,稱即日起,起用這150名交通協管員參與道路停車秩序管理,在全市100條重點道路協助交管部門管理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的行為。

  按照規定,公開招聘的150名交通協管員主要是對違停行為進行宣傳、勸阻;對駕駛人不在現場的,由交通協管員使用攝像、照相設備記錄機動車的停車事實,填寫並粘貼《記錄停車告知單》。

  4月1日,剛剛參加培訓結束的武漢市交管局江岸區大隊的20名交通協管員,2人一組開始上路勸阻道路違停,對駕駛人不在現場的車輛貼上《記錄停車告知單》,並用攝像機進行攝錄取證。

  據當地媒體報道,僅4月1日一個下午,武漢市公安交管局江岸大隊的20名協管員就對近300輛違停車輛粘貼了告知單。

  按照規定,交通協管員要將違停的攝錄取證資料交給轄區交通大隊,大隊民警再根據圖像資料進行審核,交管部門確認有違法停車行為的,按照記錄的停車時間算起,7天之內錄入違法信息系統,並按規定告知機動車所有人;對不符合證據要求的,則不錄入違法信息系統。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交警對違停貼出的單子名為《違停告知單》,不需要經過審核即可錄入違法信息系統進行處理;協管員貼出的單子主要內容與交警的《違停告知單》並無差別,只是名字不同,且未蓋所在大隊的公章,落款處填寫協管員名字。

  單獨上路貼條引發爭議

  武漢市交管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該市只在江岸區進行了協管員單獨上路貼條的試點,目前還處於摸索階段;協管員參與道路停車秩序管理的法律依據是《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及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等。

  根據湖北省的有關規定,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可以“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宣傳、勸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但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按照公安部的規定,交通協管員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導下承擔“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及“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等工作。

  武漢市4月1日公佈實施的“交通協管員新政”,隨即引發熱議。得知詳情後,武漢一名的士司機認為,讓協警貼“條子”,不管是什麼樣的條子,都可能引發衝突,“被貼煩了,脾氣不好的還沒準會打架”。

  武漢一名黃姓私家車主則認為,讓協管員單獨貼單子,這是武漢市交管部門在開“愚人節”的玩笑,是否具有合法性值得質疑。

  武漢市交管局有關負責人強調,由於協管員不具備執法資格,“貼條”只是記錄下違法停車事實,並予以告知,停車是否違法需經交警審核圖片、視頻資料後才能確定;交通協管員的“貼單”行為,更多是一種提醒告知,是“記錄”而非“處罰”。

  不過,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喬新生看來,這是武漢市在推行“城管革命”中採取的又一值得商榷的做法,交管部門賦予協管員“貼單權”,涉嫌將一種行政處罰的“取證和處罰”程序進行了拆解。

  “行政執法機關往往注重實體正義,而忽略了程序正義的重要性。”喬新生建議,武漢市交管部門一定要按照程序正義的原則來執法,不能在法律外設定任何條條框框,否則不僅無助於提高執法的公信力、改善交通情況,反而會引來大量不必要的行政復議或訴訟。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祝捷則認為,從目前武漢市交管部門公佈的“協管員告知——取證——交警審核——確認——處罰”流程來看,協管員做的只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最終的處罰決定還是由行政機關作出,應當將協管員的作用認定為是一種“協助調查取證”。

  加強監管或是問題關鍵

  今年,武漢市委市政府將“整治機動車違法停車”列入治庸問責的“十個突出問題”,下大力氣整治道路違停。

  針對武漢市交通協管員參與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武漢市民黃先生認為,市交管局應當公佈審核協管員“違停證據”的標準,讓社會公眾來監督其行為是否合法規範。

  祝捷也認為,如何加強對交通協管員單獨貼單行為的監督,是交管部門當前應該考慮的重點之一。

  “按照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都是可以進行委託的,這也符合向社會‘放權’的趨勢。但放權並不意味著行政機關可以撒手不管,一旦有了經濟利益,就不能不制定辦法防止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祝捷説。

  在採訪中,武漢市交管系統多名內部人士表示,讓協管員單獨上路貼單也是彌補當前“警力不足”的無奈之舉。

  據了解,雖然武漢市道路里程數及機動車保有量近年來呈幾何倍數增長,但交警數量卻從先前的3000余名減少至目前的2600余名。

  按照我國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行為的人,必須具有執法資格,而有些崗位領域獲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前提是公務員,但目前很多行政機關沒有足夠的行政執法力量,普遍只能通過聘用招錄“協管員”來彌補力量不足。

  “我覺得,我們應該改變一種意識,即不要把‘編制’當成一種身份,而是作為一種崗位來對待,才能從根本上減少行政機關‘打法律擦邊球’的現象。”祝捷建議。(記者胡新橋 實習生劉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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