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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管員是否 有權貼“單子”?(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3日 00: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漢網-武漢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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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梁爽通訊員王威 魯敏)協管員參與道路停車秩序管理,是否有法律依據?昨日,記者就此問題採訪了湖北瑞通天元律師事務所柳平律師。

  柳平認為,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對違法停車的行為進行宣傳、勸阻、報告,可以起到宣傳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警示違法行為人的作用,符合《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柳平還表示,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在參與道路停車秩序管理的過程中,填寫並粘貼《告知單》的行為,與交通民警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的執法行為有著明顯區別。

  前者,是一個發現、記錄違法嫌疑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行為,這既是普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又是交通協管員履行職責的一個重要方面,符合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第五條規定;後者,是由交通民警在現場確認違法停車事實,並據此作出處罰決定。

  昨日,江岸大隊一名協警向記者出示了《武漢市交通協管員記錄道路停車行為告知單》,除了名稱上與民警粘貼的《違法停車告知單》不同外,上面並未像罰單一樣蓋有大隊的公章,落款也要填上協管員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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