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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關懷,有法可依更要執法必嚴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7日 03: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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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對1960年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7月5日《南方日報》)

  和執行了52年《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相比,“新規”最大的亮點,不僅僅在於為發放高溫補貼提供了一部全國性文本,更在於扭轉了過去人服從於“經濟建設”的慣性思維,體現了經濟發展中人的優先性。尤其有了35℃的明確界定,無異於給用人單位拉上了一條高壓線,這是今年盛夏裏送給勞動者的一帖清涼劑,值得期待。

  不過,就在“新規”頒布才僅僅幾天,在北京一些地方,不少仍舊堅持在工作崗位的露天勞動者並沒有高溫津貼,多位露天勞動者者表示未領過高溫津貼,給不給全憑老闆願不願(7月5日《工人日報》報道)。顯然,是否落實勞動者的高溫權利,不少企業還在觀望,還沒有去真正落實。聯想到喊了多年的帶薪休假、三倍加班工資而多有不兌現的事實,人們害怕“新規”會不會再次淪為紙面權利,就並非杞人憂天。所以,要使高溫關懷“落地有聲”,關鍵還要看是否有一個足夠強大的部門能夠去強勢地執行這一制度。這個“理直氣壯”的部門,非各地黨委政府莫屬。

  從“新規內容看,考慮已經足夠週密,比如,企業不履行法定義務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但總體上依然相對“宏觀”,某些關節還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比如,勞動者享有什麼樣的權利救濟手段。因此,具體執行新規的大前提面前,還要堅持靈活機動原則,進一步創新機制,細化措施。筆者有幾點設想。其一,可設立高溫補貼專項帳戶。勞動等職能部門可根據單位用工情況,按標準先行徵收高溫補貼、高溫停工工資等專項資金,單獨立支,員工領取時只需簽名即可。有關部門核查舉報是否真實,只要翻帳目便可一目了然,這就避免了勞資當面對質的尷尬。其二,加大懲處力度,完善約束機制。一方面,對查實的違規單位,不僅要責令補發,還要給予經濟等方面的處罰,並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另外,在勞資雙方的勞動合同中,可明確發放高溫津貼條款。如果惡意解除合同,企業就得為違約買單,從而最大限度地防範職工權利被侵害。其三,發揮勞動、工會等執法監管作用。怕丟飯碗是職工最擔心的,作為職工的“娘家人”,不僅要暢通舉報渠道,增強職工維權意識,更要親自出面,與企業溝通交涉;對待舉報,可按“未發推定”原則,立即介入調查,併為職工做好保密工作;為職工建立健康檔案等,尤其要將職工高溫季節身體狀況,定期寫入。

  由《辦法》到“新規”,福利變成了工資,以前的義務也隨即變成了必須不折不扣落實的責任。雖然,與正常工資相比,小小的高溫補貼頂多只能算是粒芝麻。芝麻當然要撿,但用人單位是否按時足額兌現工資,有沒有完善保險等相關待遇,這個“西瓜”更要抓牢。辛辛苦苦幹一年,輕輕鬆鬆拿到薪,這才是職工最大的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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