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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被法院判決3天內繳清相關費用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6日 1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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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江躍中通訊員韓根南)閘北區一居民小區業主李先生,因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服務有瑕疵,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而被告上法庭,要求支付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的物業管理費3357.20元。今天上午,閘北區法院判決李先生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物業管理公司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物業管理費3135.94元。庭審中,物業公司訴稱,李先生係該小區業主,自2010年1月起,李先生拒付物業管理費,雖經多次催告,李先生至今仍未支付,故請求判令李先生支付相關物業管理費3357.20元。

  李先生辯稱,其于2006年入住小區,之後一直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直至2009年底。自2010年以來,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質量明顯下降,例如,小區公共部位經常亂停、亂放自行車、電動車,而物業公司未能有效管理;居住的房屋對面開設麻將室,對業主的生活造成了困擾,多次向物業公司反映,物業公司亦無所作為;居住的房屋門口及樓道經常堆積垃圾,向物業公司反映後,其未能及時清理。此外,整個小區普遍存在著水箱不定時清洗、垃圾不及時清理等現象,總體上小區的衛生狀況比較差。鋻於物業公司的保潔服務質量不到位,要求法院對於物業管理費中的保潔費用以及綜合管理服務費用進行調整,其餘費用同意按照原標準支付。

  法院認為,根據被告提供的相關證據,對比原告在訴訟中就小區公共區域清潔衛生服務的工作人員安排和工作流程向本院提交的“情況説明”,可以認定原告實際管理效果與其自認的工作標準存在相當的差距。作為業主,在對物業公司的服務有意見的情況下,應當合法合理維權,拒付物業管理費並非是正當維權途徑。相反,拒付物業管理費,是對按時支付物業管理費業主的不公平,亦是讓物業管理企業資金難以週轉,繼而使物業服務陷入惡性循環的一大原因。作為“主人”的業主方和作為“管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各司其職,各盡所能。據此,法院經核算管理費數額,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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