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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提起離婚訴訟 妻子庭審出示七年前離婚證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6日 10: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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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義網北京7月6日電(通訊員 衛傑)一張真假難辨的“離婚證”,給當事人帶來了無窮的困擾,並先後引發一系列訴訟糾紛。近日,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調查了章磊申訴離婚糾紛一案。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結婚;雙方解除婚姻則既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離婚,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二者選其一即可。 

  申訴人章磊(男)與被申訴人赫某(女)係一對再婚夫妻,二人于1997年正式辦理結婚登記。2008年,男方章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卻因赫某不同意離婚而未能成功解除婚姻關係。2010年初,章磊再次起訴與赫某離婚,這次赫某卻向法院提交了一張日期為2001年的《離婚證》,這張《離婚證》的出現,使章磊為解決離婚證的效力問題暫時撤回起訴。

  直至2010年5月,章磊第三次提起離婚訴訟,並在訴訟中向法院提出了要求對《離婚證》的真偽進行鑒定的要求。在第三次離婚訴訟的法庭上,夫妻二人關於這份《離婚證》各執一詞:章磊稱這張《離婚證》是赫某當年為了在單位多領住房補貼而偽造的,是假證;赫某卻説這離婚證是2001年雙方感情不好時章磊為了圖方便而托熟人辦理的,辦證時自己並未到場,自己也不知證件究竟是真是假。

  法院針對《離婚證》的真假進行了初步調查後,章磊的代理人考慮案件的證據情況及訴訟成本等因素,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表示不再要求法院對證件的真偽進行鑒定。最終,法院認為在無法判定《離婚證》效力之前,法院無法直接對雙方的婚姻關係進行處理,所以做出駁回章磊起訴的裁定。

  章磊上訴被駁回後,又向《離婚證》上記載的頒發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確認《離婚證》無效,但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被駁回。

  無奈之下,章磊只好到檢察機關申訴,希望通過檢察機關的抗訴來確認這份《離婚證》的效力,從而使其能順利離婚。

  檢察機關經過認真審查和仔細研究認為:本案中,章磊離婚訴訟中出現的《離婚證》是一份非常特殊的證據,它表現為國家機關證件的形式,因此法院對其真偽和效力的判定必然非常謹慎。

  案件中通過法院的初步調查工作,儘管顯示該份證件記載的情況有可能是不屬實的,然而在當事人放棄進行鑒定的情況下,法院沒有直接對證件的真偽和效力進行判定,這種結論並無明顯不當。

  因此,最終檢察機關未支持章磊的申訴理由,同時,考慮到案件的具體情況,檢察院向申訴人説明了檢察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並告知章磊,其仍可以在一定時間後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並通過證件真偽的鑒定和效力的判定最終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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