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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假期打工受傷致殘法院判用人單位擔責八成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6日 0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青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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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嶗山區法院近日審理的青島某高職校學生陳某訴某電子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判決該公司對陳某打工期間所致傷殘承擔八成的責任。

  2011年7月,大學生陳某利用暑假時間至某電子有限公司打工,在作業過程中右手食指、中指被機器擠傷。該公司承擔了陳某的醫療費,但對陳某之後的傷殘補償不予認可。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陳某致殘程度為十級,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原告利用假期時間在被告公司打工,作為用工方的被告應該給原告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並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但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間手指被機器擠傷,故作為用工方的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原告年滿16周歲,在工作中未注意工作環境和自身安全,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法院酌情確定以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為宜。法院遂依法一審判決被告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陳某殘疾賠償金人民幣39996.8元。

  (戴 謙 葉 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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