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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指企業“後花園” 同業競爭者做原告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12: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時間網-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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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對於UCA法案,您認為它的威力超過美國“337法案”,為什麼?

  鄧堯:“337法案”主要依託于産品的專利權,出口美國的産品如果被指認侵犯了美國企業的知識産權,美國企業可根據該法案,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起訴訟。然而,“UCA法案”針對的是産品生産過程中的版權問題,通俗地講,凡是生産過程中使用了信息技術産品,包括盜版的辦公軟體、設計軟體或者硬體産品等等,都有可能讓企業面臨指控,因此,這個法案可以説是“管到了企業的後花園”了。不僅如此,UCA法案所適合的原告方是州總檢察長和同業競爭者,這大大增加了企業被訴的幾率。

  記者:UCA法案對東莞企業影響多大?企業該如何做?

  鄧堯:幾乎所有的企業在生産過程中都會使用到信息技術産品。從辦公系統,到操作軟體,我只能把話反過來説,外貿企業用正版的比例,很小。

  UCA法案的核心認為,製造企業如果使用盜版軟體,則産品成本低,從而市場零售價可以降低,這對美國同業競爭者是不公平的。所以,要避免因非法使用IT,給自己帶來訴訟風險或市場風險,必須全面實現軟體正版化,從根本上消除由此帶來的商業隱患。同時,率先全面實現軟體正版化的企業,可能會得到美國第三方的優先青睞,為自己帶來商機。本身正版化工作比較紮實的企業,也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法案提供的維權機制,對仍在使用非法IT産品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企業採取法律手段,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並在美國維護或進一步擴大其市場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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