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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意外“收穫”一份糾紛記錄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10: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瀟湘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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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網長沙7月3日訊(瀟湘晨報記者 范思鼎)昨日,市民李女士按應聘公司要求到戶籍所在的派出所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但警方的系統顯示,李女士有一個治安糾紛記錄。然而,李女士對此斷然否認,並向警方澄清此事。

  昨日上午,年過四十的李女士來到其戶籍所在的望月湖派出所,欲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李女士稱,由於搬新家,自己也重新找了一份工作:“我這樣的年紀還能找到一份新工作也挺不容易的,就希望一切都安穩、順利。”

  然而,望月湖派出所方面給出的回復卻令李女士吃驚:李女士有一個治安糾紛記錄,2010年10月,在天馬小區,李女士與市民鄭先生發生口角,打架鬥毆,最終在警方的協調下,了結此事。“絕對沒有這個事情!”李女士告訴記者,她根本就沒有去過天馬小區,甚至連具體地點也完全不清楚,“2010年,我天天在超市上班,怎麼會跟人打架呢?!”

  儘管這一治安糾紛記錄對於李女士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並無任何影響,但李女士想不通。昨日上午11點,記者與李女士一道來到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在工作人員的協助下,李女士查得自己的“治安糾紛”的辦理人屬於橘洲派出所。隨後,李女士又來到橘洲派出所,接待警員了解情況後,向李女士解釋,由於治安糾紛的處理級別低,無需當事人簽字,所以可能是當時有人冒用李女士的身份證辦理了糾紛,從而留下這份記錄,2年後也會自動清除。李女士可撰寫一份刪除治安糾紛記錄的申請,橘洲派出所會向區公安部門反映並刪除。

  昨日下午1點,記者致電李女士,她已在望月湖派出所成功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

  [鏈結]

  文藝路派出所教導員周立:

  所謂“犯罪記錄”,是指對於當事人刑事案件與治安案件的違法記錄,李女士的治安糾紛並不在其列。若有刑事案件,該記錄則終生不會消除,而對於治安案件,可根據當事人行為表現與事件本身的嚴重程度來權衡一個消除時間。

  [提醒]

  不能違法以“無犯罪記錄證明”為錄用門檻

  對於公民在某些特別行業的就業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否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限制公民的勞動權。如《公務員法》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律師法》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申請人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但過失犯罪的除外。除此以外,在一些生産企業,作為一般的工人應聘,用人單位以“無犯罪記錄證明”為錄用的門檻,是不妥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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