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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會救助條例修訂後昨再徵意見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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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低保人員受助需掙“工分”

  本報深圳訊(記者阮曉光)不論是否為深圳戶籍居民,只要符合救助條件的市民,可依需求申請教育救助、醫療救助、就業援助、法律援助、殯葬救助等多種專項救助。而且,對於被列入流浪救助的對象的人員,將由救助管理部門給予食宿救助、護送或為其購票返鄉……昨日,深圳市法制辦在官網上公佈了二次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社會救助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並再次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記者從市法制辦獲悉,深圳市民政局去年組織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社會救助條例》,並於去年年底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在審查修改過程中,增加了“流浪乞討人員生活救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兩章內容。

  此次“徵求意見稿”特別規定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低保人員有參加公益性勞動的義務,而救助對象每月參加公益勞動時間應不少於四天。公益勞動將施行登記制度,救助對象憑參加公益勞動的記錄和其他有關證件領取生活救助金。如果拒絕參加公益勞動,或者半年內參加公益性勞動時間少於規定時間的,已獲救助的也將停止救助。

  流浪乞討人員

  實行分類管理

  “徵求意見稿”提出對流浪乞討人員實行分類救助管理。其中對於職業流浪乞討人員,由救助管理部門進行救助教育、勸返和異地分流安置;對於患病流浪乞討人員,根據“先救治,後救助”原則;對於違法犯罪的有害流浪乞討人員,由公安部門依法嚴厲處置和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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