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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下放,監管不能打折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0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手機看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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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召開簡政強區縣(園區)改革實施會,宣佈下放行政許可、非許可審批、行政處罰等市級行政權力202項,涉及22個部門。改革的方向是把“用別人的錢給別人辦事”轉變為“用自己的錢給自己辦事”(南京市委書記楊衛澤語),從而達到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目的。(7月2日《現代快報》)

  簡政放權,好處很多,比如以前受窗口權力的限制,進駐行政服務中心大廳的一些審批部門往往“只掛號不看病”,辦事效率低下,承諾時限經常失控,而權力下放後,區縣(園區)擁有更大限度的行政自主權,能提高決策效能;減少了不必要的審批環節,能提高行政效率;促使區縣(園區)結合本地實際選擇發展方向和道路,避免決策浪費等。

  但凡事都具有兩面性,一般來看,權力越往基層,越缺乏相對完善的監管力量。比如下放的權力有一項“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權”,筆者擔心:當某園區的招商引資項目與環境保護衝突的時候,會不會因是“辦自己的事”而更容易睜只眼閉只眼,用環境污染換取地方財政增收呢?如果權力監管不到位,誰又能保證不出現這種情況呢?

  因而,我們看到權力下放好處的同時,也要看到權力監管打折、為害一方的隱患,而隱患存在的基礎是兩種錯誤思維的存在:一是市級主管部門“重下放、輕監管”,認為行政審批權下放就是權力下移,權力下放後監管責任在區縣而不在自身,從而在實際工作中忽視對區縣的指導和監督,甚至對後續監管工作漠不關心;二是區縣部門“重權力、輕責任”,把審批權下放簡單理解為審批業務增多和審批權力增加,沒有認識到權力下放背後的責任,對審批權下放後産生的廉政風險也認識不足。

  因此,權力下放的同時,市級部門和區縣(園區)對權力下放的認識要到位,來自縱向、橫向的監督要到位,要通過權力監管切實避免“重下放、輕監管”、“重權力、輕責任”的思想觀念和行為傾向。只要這樣,才能保證下放的權力為民所用、便民增效,而區縣(園區)對市級下放的權力不但要“接得住、用得好”,還應強化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受罰的意識。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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