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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限購前已簽購車合同需公證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0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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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廣州市從7月1日零時起,正式對該市中小客車試行總量調控管理,繼上海、北京、貴陽之後,廣州也加入了汽車限購之列。為規範限購令後銷售行為,廣州市政府2日發出緊急通知,將嚴查限購令後違規突擊售車行為,對已簽購車合同要求進行公證。

  嚴查限購令前購車憑證

  近日,突如其來的限購新政令市場措手不及,限購開始實施後,許多汽車經銷商打時間擦邊球,突擊售車。

  7月2日廣州市交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佈了《關於認真執行<廣州市試行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根據緊急通知,即日起,廣州市工商局將到各汽車銷售點開展執法檢查,嚴格按政府通告查處違規行為,同時收取7月1日零時前已經簽訂的車輛銷售合同副本、車輛銷售統一發票存單、交款憑證及臺賬資料的複印件,封存備作公安、交通、公證部門對有關材料真實性的核查。

  違規售車將被追責

  對7月1日零時前已經簽訂車輛銷售合同、支付預訂金,或取得車輛銷售統一發票的購買方,為辦理車輛註冊及轉移登記,辦理公證證明的,應于7月9日17時前,向本市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逾期申請,公證機構將不再受理。廣州市公證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於7月20日17時前出具公證書。

  汽車銷售商、購買方對7月1日零時後的倒簽合同、變更發票或交款憑證開具時間、發佈虛假信息等汽車銷售交易行為,致車輛無法辦理註冊及轉移登記的,買賣雙方按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廣州市交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出,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信息取得中小客車註冊,一經發現將撤銷註冊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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