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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成本降低 "營改增"增強上海外貿競爭力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2日 12: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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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日前從上海稅務部門獲悉,上海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稅收政策效應得以進一步體現,截止到今年6月11日,已辦理了零稅率應稅服務出口退稅計1651萬元。

  據介紹,為調整完善我國出口貿易結構,促進服務貿易出口,自2011年底以來,國家陸續出臺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應稅服務適用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地區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管理辦法(暫行)〉的公告》(2012年第1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地區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2012〕65號)等文件,明確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地區“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並針對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政策涉及的認定、申報、審核和審批等各環節,制定了具體的管理辦法和操作細則。上海稅務部門按照要求精心部署、積極落實,認真做好零稅率應稅服務申報企業免抵退稅的審核審批工作。

  據了解,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改革前,上海服務企業開展的國際運輸服務及離岸外包服務,按照原營業稅相關規定均實行免稅政策,即對提供服務的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但對提供服務對應的外購業務所含增值稅,不得作進項稅額抵扣而應計入成本。而從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啟動後,按照財稅〔2011〕131號的規定,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即對提供服務的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且對提供服務對應的外購業務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可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據悉,按現行政策規定,上海從事上述零稅率應稅服務的企業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3號公告要求,攜帶規定的證件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認定手續;在正常開展相關零稅率服務業務後,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分別辦理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稅務機關在受理申報並按規定審核無誤後,將及時為申報企業辦理退稅。

  比較改革前後的稅收政策效應,服務企業在經營零稅率應稅服務時,由於相應外購業務的所含稅款允許抵扣,將有效降低企業經營成本,進一步增強服務貿易的國際競爭力。

熱詞:

  • 外貿競爭力
  • 零稅率
  • 增值稅
  • 應稅
  • 免抵退稅
  • 企業經營
  • 成本降低
  • 國際運輸
  • 進項稅額
  • 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