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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從“想回家看看”到“常回家看看”有多遠?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2日 0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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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段時間以來,社會對於“常回家看看”入法議論頗多。6月30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時,多名委員、代表表示,這樣的道德規範入法,是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有利於弘揚中國傳統孝道文化。

  每一位候鳥般遠離父母、在城市打拼的孩子,心中都有一塊“疤”,隱隱作痛。每一次短暫相聚又離別,每一通句句問候、聲聲叮嚀的電話,都將勾撥起遊子心中那根“軟肋”,酸楚、不安、愧疚……五味雜陳。歲月如刀催人老,遊子最怕“子欲養而親不在”。

  令人詫異的是,在“常回家看看”行將寫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消息傳出之後,收穫的往往是譏誚,而非激賞。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道德義務提升為法律義務,“家內事”變成“社會事”,難免讓人頗感意外而無所適從,一些論者就此詰質。正如將“愛幼”寫入兒童保護法,“尊老”入老年人保障法有何不可?獨生子女時代啟幕,“銀發浪潮”洶湧而至,尊老、養老、保障老年人權益,是社會繞不過、拖不得的議題。“常回家看看”入法,彰顯養老問題社會化,將個人約束升級為社會責任,正當其時,十分必要。

  某些反對者擔憂,“常回家看看”入法在現實中難以量化,難以監督和強制,或許會由於可操作、可訴性差而使該法律條文成為“稻草人”。正如可訴性不強不影響憲法的權威性一樣,“常回家看看”入法,無論是對個人還是社會,都將製造這樣一種宣示或暗示:贍養老人是公民與社會不容豁免的法律義務。如修訂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就明確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對於飽受無假之苦的遊子來説,豈非重大利好?

  與其討論“常回家看看”該不該入法,不如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執行細節上,捋順實施阻掣。身在江湖漂的兒女,誰不會唱“領著孩子常回家看看”?一旦回到現實,假期少、路途遠、收入低、物價高……“給爸爸捶捶後背揉揉肩”真不簡單,“幫媽媽刷刷筷子洗洗碗”談何容易。故而,若公共政策不發力,僅憑個人努力,“常回家看看”最終還是停擺在“想回家看看”上。

  譬如,關聯度最高的探親制度。現行《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生於1981年,年屆三旬,從未更張。其中規定: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一般而言,未婚職工的父母比已婚職工的要年輕,探望父母的假期反而倒過來,前者是後者的4倍,是何道理?還有,第6條規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單位負責,又有多少人享受過這種待遇?

  當然,還有“行路難,難於上青天”。時下,條條大路不是通羅馬,而是通往收費站。回一趟家,過橋費、路費比油費還要貴若干,“常回家看看”不但要看時間是否允許,還要問問錢包答不答應。至於推進城市化進程、降低城市融入難度、縮小經濟發展的地區差異、加大養老保障等更是深閎的政治、經濟議題,需要更高層面的設計。

  從“想回家看看”到“常回家看看”,路漫漫其修遠,尚需通力合作,上下求索。

熱詞:

  • 常回家看看
  • 入法
  • 尊老
  • 想回家看看
  • 軟肋
  •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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