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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通過出境入境管理法,將加大對“三非”外國人的處罰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1日 2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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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6月30日表決通過出境入境管理法,加大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以及非法工作的外國人處罰。法律規定外國人非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一百八十日,最長為五年,但是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九十日。非法聘用外國人的,處每非法聘用一人一萬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

  該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規定,普通簽證的類別和簽發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

  該法規定,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限制外國人、外國機構在某些地區設立居住或者辦公場所;對已經設立的,可以限期遷離。未經批准,外國人不得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域。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有關信息。

  根據該法,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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