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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7月1日起我省居民生活用電執行階梯電價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1日 0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中心-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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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檔為170度及以下,價格不變為每千瓦時0.477元

  從7月1日起,我省居民生活用電將執行階梯電價。結合5月8日我省居民生活用電階梯電價聽證會意見,省物價局今天公佈了《關於對我省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的通知》。

  根據通知要求,我省居民生活用電階梯電價的電量分檔和電價標準分別為:

  第一檔電量為170千瓦時及以下,電價不做調整,仍執行現行居民生活電價標準每千瓦時0.477元。

  第二檔電量為171-260千瓦時,電價在第一檔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5分,加價後電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527元。

  第三檔電量為261千瓦時及以上,電價在第一檔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0.30元,加價後電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777元。

  我省試行居民階梯電價執行範圍為:山西省電力公司及山西國際電力集團公司供電區域內,直接抄表的“一戶一表”城鄉居民用戶,和具備條件的合表居民用戶。在實現遠程自動抄表前,居民階梯電價抄表週期與現行供電企業抄表週期相銜接,即每2個月為一次抄表週期,並嚴格抄表例日管理。其中對使用預付費電能表的用戶,按購電量以年為週期執行階梯電價。

  未實行“一戶一表”的合表居民用電價格,按照“平均提價水平調整電價和試行階梯電價相結合”的原則實施,鼓勵具備條件的合表居民用戶試行階梯電價制度,執行上述階梯電價電量分檔和提價標準。對尚不具備條件的合表居民用戶,暫不執行居民階梯電價,電價水平按居民電價平均提價水平,調整為每千瓦時0.487元,其中“低保戶”和“五保戶”電價不調整,電價標準仍執行每千瓦時0.477元。

  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如學校、福利院等)暫不執行居民階梯電價,電價水平按居民電價平均提價水平調整,每千瓦時提高0.01元。

  對我省城鄉“低保戶”和農村“五保戶”,設置每月15千瓦時免費用電基數。省電力公司、山西國際電力集團公司于每年的1月份、7月份按當月實有城鄉低保、農村五保戶數和每戶每月退電費標準7.16元,將半年應退電費資金提前撥付至民政和財政部門指定賬戶,隨同低保金、五保供養金髮放。(首席記者崔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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