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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建立民辦學校退出機制 保護師生權益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8日 1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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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6月28日電 教育部日前印發了《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提出,要建立民辦學校退出機制。民辦學校終止辦學,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證有序退出,保護師生權益,防範國有資産流失,維護社會穩定。

  《實施意見》提出,健全民辦學校內部治理結構。規範民辦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成員構成,限定學校舉辦者代表的比例,校長及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回避制度。完善董事會議事規則和運行程序,董事會召開會議議決學校重大事項,應做會議記錄並請全體董事會成員簽字、存檔備查。健全校長和領導班子的遴選和培養機制,實行校長任期制,保障校長、學校管理機構依法行使教育教學權和行政管理權。要切實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實現民辦高校黨組織全覆蓋,充分發揮民辦學校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辦高校督導專員制度,建立民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民辦高校要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配備足夠數量的輔導員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園安全管理和保衛制度,配備安全保衛力量,完善安全防控體系,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實施意見》提出,健全民辦學校資産和財務管理制度。依法落實學校法人財産權,學校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學校法人財産。民辦學校應將舉辦者投入的資産、辦學積累的資産、政府資助形成的資産分類登記建賬,將學費收入、政府資助等公共性資金存入學校銀行專款帳戶,主管部門要對學校公共性資金的銀行專款帳戶進行監管,確保辦學經費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和資産監管,實行財務公開。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依規出具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實施意見》提出,建立民辦學校風險防範機制。各地要加強民辦學校辦學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完善辦學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制訂工作預案。學校主管部門應關注民辦學校舉辦者的運行情況,對舉辦者非法干預學校運行、管理,抽逃出資,挪用學校辦學經費等違法行為要加強監管,對可能影響所舉辦學校的重大事件及時了解、快速預警,督促學校規避風險、平穩運行。

  《實施意見》提出,建立民辦學校退出機制。民辦學校終止辦學,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證有序退出,保護師生權益,防範國有資産流失,維護社會穩定。民辦學校舉辦者退出舉辦、轉讓舉辦者權益或者內部治理結構發生重大變更的,應事先公告,按規定程序變更後報學校審批機關依法核準或者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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