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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團出臺流動人口管理新規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8日 1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兵團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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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網訊(通訊員李曉輝 仲瑋報道)6月20日,兵團公安局出臺了《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居住證申領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此舉標誌著兵團進一步改進工作方式,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規範流動人口管理,提高服務水平。

  《辦法》明確,社區、連隊設立居住證受理點,負責開展居住證的受理、發放、信息上傳、信息變更、證件延期等具體工作;派出所民警負責對居住證申領人的信息進行審核。年滿16周歲以上,擬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地戶籍人員,在申報居住登記的同時應申領居住證。未滿16周歲的,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遊出差的,在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的,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在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的,可自願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上記錄有持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戶籍地址、公民身份證號碼、現居住地址、證件簽發機關、有效期限等信息,其中現居住地址、證件簽發機關、有效期限等可以反復擦寫。

  每名流動人口只能辦理一張居住證,有效期限分為臨時和長期兩種。臨時居住證有效期為半年,長期居住證有效期為兩年。《辦法》明確,購買住房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年以上並實際居住的,按規定繳滿基本養老保險兩年的或簽訂一年以上用人合同的,符合師(市)、團場規定的投資興辦企業條件,符合師(市)、團場規定的人才引進條件的,並沒有不良信譽記錄的申請人可自願申領有效期為兩年的居住證。

  《辦法》要求,各師(市)、團場、相關部門、單位應當逐步將流動人口公共服務、居住管理等納入居住登記制度,開展以持居住證為前提條件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完善和擴大居住證的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證的使用。

  兵團發放的居住證與自治區發放的居住證為統一式樣、統一字樣。居住證首次申領、信息變更、內容更正或因相貌改變重新制證的不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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