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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10月起將取消暫住證實行居住證制度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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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10月1日實施後,暫住證將在我省成為歷史。(資料片)

  本報濟南6月20日訊(記者郭靜) 20日,從省政府獲悉,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將實施《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制度,這也意味著暫住證制度在我省將成為歷史,持有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將享受更多的和當地居民同等的權益和公共服務。

  《辦法》規定,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關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發放免收任何費用。居住證一人一證,有效期限分別為1年和3年。

  持有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可以享有更多權益和公共服務。除了駕駛證申領、機動車登記、子女義務教育入學等享受同等待遇外,具有本省戶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滿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普通護照、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團隊旅遊簽注。

  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山東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魯政發〔1995〕118號頒布,1998年4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修訂)同時廢止。

  但流動人口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依法申領暫住證的,在暫住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使用,並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居住證持證人享有的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

  《辦法》還提到,將建立全省統一的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平臺,實現居住登記、計劃生育、勞動保障等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

  □專家觀點一字之差, 多了權益和服務

  “從‘暫住證'到‘居住證',一字之差,其實體現的是政府職能的轉變。”山東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山東法策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法水説,“暫住證”的背後有著城市對流動人口的一種歧視,含有的是一種不平等的地位。“居住證”則多了平等,其最大的變化是居住證隨之帶來的還有流動人口享受城市公共服務的權益。《辦法》第三章專門增加了流動人口的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佔了很大篇幅。

  “《辦法》中的很多規定都是體現了城市服務均等化的理念。”張法水説,從新辦法和老辦法的名稱也能看出不同,“原來的是《山東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而即將實施的是《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除改變了暫住人口的稱呼外,還多了‘服務'二字,這表明辦法制定的宗旨和目的有很大轉變。”

  本報記者郭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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