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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老闆告員工攜款潛逃 法院稱無被告不立案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8日 09: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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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安陽6月28日電(記者吳揚) 近日,河南滑縣一物流部員工涉嫌攜帶9萬元左右貨款、運費不知去向,該物流部負責人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認為此案為一般侵佔,屬刑事自訴案應由當地人民法院受理。物流部負責人又向滑縣人民法院自訴,但法院以沒有被告為由,不予立案,並建議事主找公安機先抓到嫌疑人後再讓法院受理此案。

  滑縣物流部負責人張先生向記者反映稱,2012年5月7日下午,僅在其物流部工作幾天時間的楊某在滑縣代收公司貨款與運費共計9萬元左右後,攜款而逃。張先生説:“對於我這個剛剛起步的小企業而言,簡直就是一場噩夢。”當晚,心情十分焦急的他向滑縣公安局城關鎮派出所報了案。

  事主張先生説,經滑縣公安局城關鎮派出所調查取證,嫌疑人楊某的行為構成侵佔罪。但滑縣公安局城關鎮派出所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規定,這起案件屬於滑縣人民法院管轄並告知他到法院自訴。

  張先生説,5月24日,自己準備好刑事自訴狀及證據材料向滑縣人民法院起訴,滑縣人民法院卻不予立案。5月25日,滑縣公安局城關鎮派出所先後兩次將該案件相關材料向滑縣人民法院移送,滑縣人民法院都未接受。

  針對此案,滑縣人民法院負責此案的方鳳玲庭長對記者説,法院非常同情受害人,但此案沒有被告人,證據材料又不清晰,法院不能立一個沒有被告的案件。方稱,她已與滑縣公安局協調過了,讓公安局把人先把人抓過來,然後法院立即立案。

  但滑縣公安局對此案似乎有不同的認識。滑縣公安局法制室班主任及城關派出所謝指導員告訴記者:接到事主張先生的報案後,城關鎮派出所辦案人員初步偵查發現,事主張先生的滑縣物流部營業執照註冊的是個體工商戶,屬於個人經營,因此該案屬於一般侵佔案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一般侵佔”屬於刑事自訴案件,不歸公安機關管轄,應由法院立案。“不歸公安機關管的案件,公安局不可能插手,公安局不能違法辦案。”

  滑縣公安局法制室班主任和城關派出所謝指導員表示,滑縣公安局只有在滑縣人民法院開具逮捕決定情況下才能去抓人。

  張先生頗為不解地對記者説,對實施犯罪行為,居然找不到一個管的部門,這一點實出意外。

  當地律師朱秀峰認為,張先生遇到的問題目前是一個法律模糊地帶,管與不管,由誰來管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官的態度和認識,管有管的理由,不管有不管的道理,都説得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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