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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縣人保局長因貪獲刑 家中被搜出槍支彈藥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6日 08: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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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相關方面獲悉,河南省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現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局長王自濤因犯貪污罪,被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

  這場從2010年年初開始,經歷了兩次重審的馬拉松式審判,暫告一段落。王自濤所涉的罪名也從最初的貪污、受賄、單位受賄、非法持有彈藥到現在的僅貪污罪一宗。

  被控非法持有彈藥罪等四罪

  現年57歲的王自濤,係河南省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局長。2008年6月19日,因涉嫌犯貪污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非法持有彈藥罪,王自濤被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2010年2月4日,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檢察院正式提起公訴,王自濤被控犯貪污、受賄、單位受賄、非法持有彈藥等4項罪名。檢察院同時指控滑縣勞動保障局犯單位受賄罪。

  據檢察院指控,2005年9月、2006年9月21日,王自濤以領條的形式,分兩次從滑縣勞保局會計李某經管的招商引資獎金賬中取走現金10萬元,後王自濤將領條原件從李某處要回,給了李某104301元的票據來衝抵其取走的現金10萬元。而這些票據中,有97181元的票據在會計李某經管的另外一本小金庫賬中,已經作過支出。被告人王自濤採取重復支出的方法將97181元公款據為己有。

  檢察院指控,王自濤採取類似手段,還將另外一筆金額為34861元的資金據為己有。除此之外,王自濤還通過多種方式,將3筆金額分別為20900元、25500元和50000元的資金侵吞。

  在檢察院指控的受賄罪名中,王自濤被指收取了4筆分別來自王某、劉某、祝某的賄賂,包括現金共4萬元和索尼攝像機一部。3人在不同時間給王自濤送禮有一個共同動機——“為謀求醫保中心主任一職”。

  在王自濤和滑縣勞保局涉嫌的“單位受賄”一項罪名中,檢察院指控,2004年至2006年間,被告單位滑縣勞動局,利用勞動局將大病救助保險交由滑縣人壽保險公司承保這一業務關係,先後向該公司索取現金62.82萬元;2005年至2007年間,滑縣勞動局利用本單位部分社保基金在中國農業銀行滑縣支行開戶這一業務關係,先後向該行索取現金4.3萬元;2004年至2005年間,滑縣勞動局以可以給滑縣糧食局未交醫療保險的離休幹部解決65%的醫療費為條件,先後向該局索取現金19萬元。

  在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中,還有一項頗為引人注目的罪名——非法持有彈藥罪。據了解,2008年6月5日、10日,滑縣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在對被告人王自濤位於滑縣道口鎮農科路的家中進行依法搜查時,發現其非法私自藏匿77式手槍子彈71發、54式手槍子彈20發、步槍子彈29發、教練彈200發、空炮彈21發。

  兩次發回重審四宗罪變一宗

  在龍安區檢察院第一次提起公訴後,2010年9月30日,龍安區法院經審理,判處河南省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犯單位受賄罪,罰金人民幣50萬元;王自濤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萬元,犯單位受賄罪,判處免予刑事處罰,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萬元。

  宣判後,河南省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王自濤均以無罪為由,提出上訴;而公訴機關認為法院認定不構成受賄罪和非法持有彈藥罪錯誤,貪污罪和單位受賄罪量刑輕為由,提出抗訴。

  2010年11月26日,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當年5月3日,龍安區法院經審理後,將王自濤的刑期從10年改為7年,其餘不變。

  這樣的結果,河南省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王自濤均不認同,再次提出上訴。

  2011年9月16日,安陽市中院第二次裁定發回重審。龍安區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龍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了副檢察長高戰勝、檢察員李獻文出庭支持公訴。

  審理期間,河南省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案件依法延期審理一個月;公訴機關申請補充偵查,案件再次延期審理。近日,龍安區法院第三次作出判決。

  法院認為,王自濤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貪污罪名成立,但其中部分指控因證據不足等原因不予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其餘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及非法持有彈藥罪均未獲得法院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王自濤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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