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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為誘餌非法吸存333萬 被告最高獲刑4年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8日 0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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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練情情、章程)打著高科技的幌子,以高額利潤為誘導,非法吸收公眾財産333余萬元,3名被告人近日被廣州中院終審裁定,分別獲刑1年9個月至4年不等。

  經天河區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07年11月,被告人王文輝等人在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以投資數字一體機項目每月獲利2%~3%,合同期滿後返還本金的名義,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截至2009年6月,上述被告人與同案人以上述手段先後收取被害人黃某英人民幣3060000元、黃某人民幣34800元、王某利人民幣68000元,楊某人民幣68000元、區某女人民幣100000元。2010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文輝被抓獲歸案,2010年8月23日被告人張娟被抓獲歸案,2010年9月19日被告人楊文炳被抓獲歸案。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王文輝、張娟、楊文炳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王文輝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張娟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人楊文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被告人一審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廣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熱詞:

  • 被告人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獲刑
  • 並處罰金
  • 2010年
  • 抓獲
  • 有期徒刑
  • 情情
  • 提出上訴
  • 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