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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車輛肇事惹糾紛 出借車主應核對相關情況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7日 1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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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昆明6月27日電(何有財)雲南省昭通市巧家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雙方駕駛借用車輛引起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車主向朋友出借車輛後撞到摩托車,因當時其也在車上而被傷者索賠。法院認定車主在出借車輛的行為中沒有過錯,不用擔責。法院提醒:出借車輛時一定要注意對方是否具有駕駛資格,否則一旦出現交通事故,就要承擔一定責任。

  2010年12月21日,被告唐某駕駛一輛向胡某借用的無牌號輕型貨車到蓮塘村辦事,順便搭乘了也要外出辦事的車主胡某,途中與原告王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王某受傷。經交警認定,由唐某承擔主要責任,王某承擔次要責任。王某醫療費共計2.4萬餘元,其中胡某墊付了2.2萬餘元。王某的傷經鑒定為九級傷殘,後期治療費評估為5000元。

  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調未果,王某將輕型貨車車主胡某及駕駛人唐某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損失合計68694元。

  法院審理查明,該車輛所投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原告王某和被告唐某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責任的主次之劃分,被告方應賠償原告王某合理費用的70%。本案中,被告唐某駕駛向胡某借用的車輛肇事,唐某具有小車駕駛資格,也沒有證據證明胡某出借車輛存在過錯,或出借的車輛具有瑕疵,雖然事故發生時,胡某暫時搭乘在肇事車輛上,但其對其已出借並由他人駕駛的車輛,在出借期間已失去對車輛行駛的支配力,故不對本案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據此判決:由被告唐某賠償原告王某醫藥費、誤工費、後續治療費等合計1.9萬餘元(已扣減胡某代唐某支付的2.2萬元);胡某對原告王某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熱詞:

  • 出借
  • 車主
  • 胡某
  • 唐某
  • 肇事車輛
  • 車輛行駛
  • 被告
  • 糾紛
  • 賠償原告
  • 輕型貨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