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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豈能隨意從客戶賬戶中劃走資金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7日 09: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珠海新聞網-珠江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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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中國工商銀行黃金買賣交易系統,宋榮貴通過電話委託方式,十天內買賣黃金超過2100千克,總金額達3.2億元,獲利2100多萬元,但很快被開戶銀行以“不當得利”為由將錢劃走,宋榮貴將銀行告上法庭,卻被銀行反訴。對於這個“中國黃金第一案”,山東省高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支持銀行撤銷宋榮貴126筆“紙黃金”交易。(6月26日《齊魯晚報》)

  試想一下,你買賣股票賺了點錢,證券公司突然宣稱你是“不當得利”,並且直接將錢從你的賬戶劃走,這該多荒謬、多可怕啊。在我看來,“中國黃金第一案”就是這樣荒謬的事情。試問,銀行哪來的權力隨意從客戶賬戶中劃走資金?銀行如此強盜操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哪還有任何保證?就算銀行的確認為客戶是“不當得利”,是否也應先到法院起訴,申請凍結相關資金,然後在法院判決之後再行劃撥?

  十天獲利2100多萬元,看起來的確是獲利巨大;可是,對比其投入的3.2億元資金總量,盈利不過六個多點,連一個漲停板都不到,獲利比例其實算不得什麼。當然,該案重點並不在此處;除了銀行無權擅自劃走客戶賬戶資金之外,“中國黃金第一案”最值得質疑的還有兩個問題:一是,紙黃金交易中,銀行究竟是仲介還是交易方?二是,按照既定程序,通過銀行交易系統正常獲利,即使銀行辯稱系統存在漏洞,是否可算客戶“不當得利”?

  在前一個問題上,法院認為,每一筆“紙黃金”交易都是銀行和宋榮貴雙方直接發生的交易,銀行並非仲介而是交易的當事一方,“紙黃金”交易合同屬於買賣合同,銀行作為合同當事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事情真是這樣嗎?眾所週知,在股票交易中,雖然所有交易都是在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直接發生,但證券公司只是仲介而不是直接交易方,紙黃金交易中銀行同樣也只是一個仲介而已。最典型的證據就是,每一筆紙黃金交易,銀行都要從中收取手續費。如果不是仲介,銀行憑什麼收取手續費呢?你見過一方還要向另一方支付手續費的直接買賣交易嗎?退一萬步説,就算銀行的確是直接交易方,買賣合同真的可以單方面隨意撤銷嗎?在投資者獲利後,銀行可以單方面撤銷;那麼在虧損時,投資者是否也可以單方面撤銷?法院“銀行作為合同當事人有權行使撤銷權”的判決,簡直毫無契約精神與合同意識。

  在後一個問題上,銀行認為系統對“止損委託”交易方式存在漏洞,該拒絕而沒有拒絕,所以是“宋榮貴鑽了系統的空”。具體到“止損委託”交易方式是否存在漏洞,外人無法判定;但是,一個簡單的道理是,投資者根據銀行系統正常進行交易,不應為系統存在所謂漏洞而承擔責任。就算有漏洞,那也是銀行自己的事情,怎麼能讓對方擔責?

  紙黃金交易本身就是一買一賣,買到了並且賣出了,交易就完成了,誰也不能後悔“不該賣”或者“不該買”,憑什麼銀行就有這樣的悔改權,並能以如此霸道的方式行使呢?如果所有的投資者和仲介機構,都像工行這樣隨意撤銷已完成的交易,市場早就亂套了。作為仲介,銀行在投資者獲利後竟將獲利全部據為己有,其實就是明搶。基本誠信都不在,誰還敢在工行購買紙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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