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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齊魯晚報報道,利用中國工商銀行提供的黃金買賣交易系統,2006年,宋榮貴通過電話委託方式,短短10天獲利2100多萬元,但很快被開戶銀行以“不當得利”為由將錢劃走,原來宋榮貴是鑽了銀行系統漏洞的空子。由於涉案金額巨大並挑戰諸多法律空白,此案被稱為“中國黃金第一案”。日前山東省高院對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支持銀行。
賺2100多萬錢被劃走
2006年5月30日,宋榮貴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濼源支行(以下簡稱濟南濼源工行)申請開立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通過銀行提供的黃金買賣交易系統,採用電話銀行方式進行“紙黃金”買賣交易。自2006年6月29日起,宋榮貴以遠低於銀行黃金報價的價格買入,隨即又以接近銀行黃金報價的價格賣出,即買即賣反復操作,到7月8日,共進行買入交易65筆,賣出61筆,獲利2100余萬元。
濟南濼源工行認為宋榮貴的上述交易具有明顯的惡意操作性質,隨即將宋榮貴2100多萬的交易獲利款項劃走,並請求法院撤銷宋榮貴的126筆黃金買賣交易。
然而宋榮貴卻認為自己根據工商銀行提供的交易系統,按照正常電話語音提示逐步操作,並不存在違規現象。自己根據銀行提供的黃金參考價格,選擇高於或低於參考價格的成交,符合交易規則,濟南濼源工行無權撤銷已交易完畢的黃金買賣。宋榮貴將銀行告上法庭,卻被銀行以非法獲利為由反訴。
法院終審判男子不當得利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爭論的焦點之一,就是銀行在“紙黃金”交易過程中的地位是仲介平臺還是參與買賣的當事人。法院最終認為,每一筆“紙黃金”交易都是銀行和宋榮貴雙方直接發生的交易,沒有通過第三方協助完成,銀行並非仲介而是交易的當事一方,銀行與宋榮貴之間的“紙黃金”交易合同屬於買賣合同,銀行作為合同當事人有權行使撤銷權。案件的另一焦點是,宋榮貴在短短10天賺了2100多萬元到底是合法交易還是不當得利。
法官審理髮現,宋榮貴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間,是以一種叫“止損委託”的方式進行的65筆買入交易,設定的委託買入價均低於當時的銀行報價,違反了交易規則。實際上,銀行交易系統應當作出拒絕接受交易的判斷,但由於該系統存在漏洞,沒有作出正確判定,造成宋榮貴的交易沒有被系統發現,宋榮貴正是鑽了系統的空子。
2010年9月,濟南中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支持銀行撤銷126筆交易的訴訟請求。宋榮貴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山東省高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