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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借助自身便利,直接劃走宋某個人銀行賬戶資金,這本身涉嫌侵犯用戶的財産所有權。更關鍵的是,銀行此舉讓廣大用戶對賬戶的安全産生懷疑。
利用工商銀行提供的黃金買賣交易系統,宋某通過電話委託方式,十天內買賣黃金超過2100千克,總金額達3.2億元,獲利2100多萬元,但很快被開戶銀行以“不當得利”為由將錢劃走,宋某將銀行告上法庭,卻被銀行反訴。此案被稱為“中國黃金第一案”,日前山東高院做出終審判決,支持銀行撤銷宋某126筆“紙黃金”交易。
本案的核心是宋某利用了銀行交易系統的漏洞,違反交易規則,以低於報價的方式進行交易。法律定性方面需要解決兩點:銀行是交易仲介還是交易當事人?是不當得利還是合法交易?
工商銀行的紙黃金交易實行的是做市商模式,銀行本身直接參與了市場交易,並非撮合客戶與客戶之間交易的仲介,因此是合同當事人,糾紛也發生在銀行與宋某之間。
按照工商銀行的交易規則,客戶以止損委託方式,設定低於即時黃金報價買入黃金時,銀行交易系統應當做出拒絕接受交易的判斷,但由於該系統存在漏洞,計算機沒有做出正確判定,造成違法交易沒有被系統發現,被誤認為正常交易。在法律上,這屬於計算機表示出來的意思與銀行的真實意思不一致,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因此而成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的合同,宋某所獲收益也屬不當得利。
其實,本案法律爭議並不大,銀行完全可以借助合法程序追回損失,但是銀行在情急之下借助自身優勢直接“單方維權”,法律上存在不少可質疑之處。
首先,銀行在自身利益受損情況下,能否單方以法律上的“重大誤解”為由撤銷合同?實際上,網購中也存在類似現象,即網站報錯價或者系統故障,然後單方取消訂單,因此引發了多起集體維權事件。本案關鍵在於,即使成立重大誤解,銀行也不能直接單方撤銷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銀行應該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銀行直接撤銷交易,採取“單方維權”措施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
此外,銀行能否直接從宋某賬戶中劃走資金?銀行擔心若不及時劃走資金,即使通過訴訟程序認定宋某承擔法律責任,也可能會因資金轉移而無法全額追回損失。這種擔心不無道理,但是完全可以借助法律程序,提前進行財産保全,凍結宋某銀行賬戶,然後通過法律途徑追回損失。而本案中銀行借助自身便利,直接劃走宋某個人銀行賬戶資金,這本身涉嫌侵犯用戶的財産所有權。更關鍵的是,銀行此舉讓廣大用戶對賬戶的安全産生懷疑。實際上,即使司法機構也不能隨意凍結甚至劃走用戶賬戶資金,必須具備法定條件、通過法律程序才可進行。
□趙佔領(北京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