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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調整不稱“基金”的機構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16: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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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6月26日訊 記者席鋒宇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今天上午向大會作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説明時,特別強調了不叫證券投資基金的機構納入法律調整的原因。

  吳曉靈説,由於現行基金法未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現行的非公開募集基金(特別是PE類基金)主要以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存在,在形式上並不屬於草案規定的非公開募集基金。對此,有意見認為,不應將上述以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形式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的機構納入本法調整範圍,對這部分機構及其投資活動依據公司法、合夥企業法進行工商註冊及運作即可。

  經研究,考慮到這些以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名義出現的證券投資機構,雖不叫證券投資基金,但其資金募集和對外投資行為實質上仍是募集資金交由專業機構管理和投資,實踐中也往往不嚴格按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運作,如果僅因其不稱為“基金”就不納入調整範圍,這將難以通過修改法律規範其募集和運作,在實踐中也容易發生監管套利行為,不利於非公開募集基金行業規範發展。

  為此,修訂草案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其資産由第三人管理,進行證券投資活動,其資金募集、註冊管理、登記備案、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參照適用本法。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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