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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修法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15: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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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6月26日消息: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開始審議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擬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監管範圍。這意味著在中國一直處於監管真空地帶的私募基金,其成立與運作將有法可依。

  修訂草案適應私募基金的需要,構建了區別於公開募集基金的法律框架,包括合格投資者制度、基金管理人註冊或登記制度、基金備案制度、基金非公開宣傳制度等。

  “大部分規定都已是私募基金實際操作中的通行做法,而立法則使私募基金有了明確的監管部門和監管依據。”中國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總經理胡立峰説。

  近年來,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內的非公開募集基金快速發展,在推動經濟結構調整、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等方面的作用日益重要,也成為財富管理的重要工具。

  尤其是自2009年創業板開啟以來,中國私募基金業發展迅速,但由於缺乏有效監管,私募基金業亂象頻出,行業發展前景堪憂。

  “現行基金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未作規定,使這類基金的設立與運作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基金募集和投資行為不規範,容易損害投資者權益,更有少數違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亂集資’之實,蘊含較大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26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上對該修訂草案作説明時説。

  針對私募基金的特點,修訂草案確立了合格投資者制度,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應達到規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資産規模,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兩百人。

  與公開募集基金相比,非公開募集基金的運作方式更加靈活,投資範圍也需要更加寬泛。全國人大財經委的報告説,考慮到國務院有關部門對主要投資于未上市股權基金的監管存在一定爭議,修訂草案依據證券法對證券的定義,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除可以投資于上市證券外,還可以投資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證券。

  “由於未上市公司上市前景具有不確定性,股權流動性較差,人們對於私募基金的此類投資有些擔心,正是基於這樣的背景,這次基金法修訂對此予以特別明確。”胡立峰説。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草案不僅把所謂的“陽光私募”納入監管,實際上囊括了所有形式的私募基金,只要實質上進行私募運作的投資機構都應遵守基金法。

  中國當前的非公開募集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形式存在,在形式上並不屬於草案規定的非公開募集基金。對此,有意見認為,不應將上述機構納入基金法調整範圍,對這部分基金及其投資活動依據公司法、合夥企業法進行工商註冊及運作即可。

  “考慮到這些以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名義出現的證券投資機構,雖不叫證券投資基金,但其資金募集和對外投資行為實質上仍是募集資金交由專業機構管理和投資,如果僅因其不稱‘基金’就不納入調整範圍,這將難以通過修改法律規範其募集和運作,在實踐中也容易發生監管套利行為,不利於非公開募集基金行業規範發展。”吳曉靈説。

  為此,草案特別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其資産由第三人管理,進行證券投資活動,其資金募集、註冊管理、登記備案、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參照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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