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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1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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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北京6月26日電(記者 張蔚然)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26日初次審議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草案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範圍,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會上表示,關於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投資範圍,草案借鑒國外基金立法的通行做法,適應投資運作的需要,對其投資方向適當放寬,可以投資于上市證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證券。

  草案對非公開募集基金做了原則規定:一是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註冊和登記制度,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基金行業協會申請註冊或登記,另一方面對應當註冊但未申請註冊或應當登記但未申請登記的基金管理人,規定了限制開立證券賬戶、限制證券買賣等措施;二是確立合格投資者制度,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應達到規定的收入水平或資産規模,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三是豁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註冊,僅要求其事後報備;四是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禁止進行公開性的宣傳和推介;五是規範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託管和基金合同必備條款。

  草案增加了基金組織形式,為投資者提供更多選擇,規定公開募集基金可以採用契約型、理事會型的組織形式,非公開募集基金還可以採用無限責任型的組織形式。

  草案對公開募集基金的部分規定作了修改完善,一是參照證券法的規定,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範圍,明確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禁止從事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規定。二是適當放寬有關基金投資、運作的管制,將基金募集申請由“核準制”改為“註冊制”,修改基金投資範圍的規定,為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股指期貨等提供了依據。

  吳曉靈還就基金涉外問題表示,對於在境內募集投資境外證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資者在境內進行證券投資,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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