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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工作應當取得工作許可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16: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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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原草案規定,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應當查驗應聘外國人的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

  上一次審議時,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按照現行管理制度,外國人來華工作,首先應由擬聘用的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工作許可,其工作單位必須與工作許可註明的單位相一致,不能持該許可到其他單位工作。建議維持現行做法,並在該條中明確由國務院制定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辦法。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上述修改。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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