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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保護規定是上海特色 哺乳假分“可批准”和“應批准”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14: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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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6月26日消息:據《新聞晚報》報道,日前,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_12333”發佈了一系列以“有上海特點的女工保護關鍵詞”為主題的長微博,引發網友熱議。其中為人津津樂道的是“哺乳假”如何算,生育津貼是多少。
  
  哺乳假分“可批准”和“應批准”
  
  按上海的地方性規定,哺乳假期間,女職工工資不得低於其原工資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調整工資時,哺乳假視作正常出勤。哺乳假的期限是六個半月。“上海_12333”表示,請哺乳假分為“可以批准”和“應當批准”兩種情形。
  
  可以批准情形為:《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應當批准情形為: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産後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哺乳假。
  
  女職工特別關心生育津貼
  
  生育生活津貼也是女職工特別關心的問題。“上海_12333”發佈微博表示,本市從業婦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計發標準為:
  
  (一)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産或者流産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産或者流産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於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二)從業婦女生産或者流産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三)從業婦女生産或者流産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産或流産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高收入婦女相關政策研究中
  
  “上海_12333”解釋道,從業婦女生育生活津貼計發基數的規定調整後,大部分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因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本人工資收入而提高了産假期間的待遇;少部分産前工資高於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女職工産假期間的實際待遇與原工資性收入存在著一定的差異。
  
  關於高收入從業婦女産前工資與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存在差距問題,本市有關部門已向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了相應的建議,據悉,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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