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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修改後的實施作出銜接規定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1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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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6月26日訊 記者陳麗平 首次被提請審議的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對本法修改後的法律實施工作作出了銜接性規定。

  為實現修法前後勞務派遣用工制度的平穩過渡,草案規定,本修正案開始施行時用工單位正在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根據本修正案進行調整;本修正案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和公司變更登記後,方可繼續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對於在修正案施行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自修正案施行之日起未依法辦理許可或者申請許可未獲批准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用工單位、工會組織進行協商,對其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勞務派遣協議作出妥善處理。勞動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切實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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