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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昨天維持王海劍死刑判決(圖)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0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武漢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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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通訊員 樊斯坦 李金星 記者 劉豐) 昨日上午,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王海劍、王偉、王安安爆炸案公開進行宣判:駁回三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主犯王海劍一審被判死刑,王偉、王安安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從2010年10月起,王海劍開始通過網絡、書籍自學製造爆炸物的方法,並購買濃硝酸等原料在其租住的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南湖社區109棟2單元501室等處非法製造爆炸物。2011年7月,三人多次策劃作案方案,最後商定由王海劍選擇目標銀行、安放爆炸物,並在運鈔車到達銀行時通過遙控裝置引爆爆炸物;由王安安偽裝成保安搶劫銀行錢箱,並駕駛摩托車逃離現場;由王偉負責接應並藏匿錢箱。

  2011年8月,王偉、王安安因畏懼法律制裁和爆炸物産生的危險而向王海劍表示不再參與作案,但王海劍表示將繼續實施爆炸搶劫行為。

  同年12月1日17時30分,當銀行職員提著錢箱走出銀行準備送到停在銀行門前路邊的運鈔車上時,王海劍通過遙控裝置引爆爆炸物,後騎摩托車逃離現場。爆炸造成被害人黃某某、魏某某當場死亡;被害人吳某等十人輕傷;被害人陳某等五人輕微傷及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等單位和個人財産損失共計人民幣88046.59元。

  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刑事部分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裁定駁回上訴人王海劍、王偉、王安安的上訴,維持上訴人王海劍死刑的刑事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圖為昨日庭審時的王海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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