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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制度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16: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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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制度是實體經濟發展的需要

  股份公司是宏觀經濟的重要微觀主體,其發展需要資本市場的服務與支持。去年12月召開的金融工作會議要求,“金融行業要大力提升服務功能,擴大服務覆蓋面。重點支持經濟結構調整、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自主創新,特別要加快解決農村金融服務不足、小型微型企業融資難問題”。交易所市場由於其限定性,不能覆蓋絕大多數中小企業、三農企業、創新創業企業和小微企業。建立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制度,全面而有層次地支持上述企業股本融資、股份轉讓、公司重組等活動,可以促進企業穩步成長,服務於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

  監管非上市公眾公司符合國際慣例

  在境外成熟市場上,不僅要對股份公司的證券發行行為進行監管,還根據股份公司是否涉及公眾利益將其劃分為公眾公司和非公眾公司。對不在交易所上市的公眾公司,因其涉及公眾投資者,也建立了相應的監管制度,包括準入管理、持續信息披露與公司治理等,將其納入證券市場統一監管體系,規範其股份轉讓與融資等活動,保護公眾投資者的權益,防範風險。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的法律依據

  2006年修訂的《證券法》擴大了股份公司納入證券市場統一監管的範圍,將公開發行不上市的公司納入證監會監管。根據這一立法精神,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明確提出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概念,要求證監會將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納入法制軌道。因此,《監管辦法》是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的基礎性文件,也是推進場外市場建設的重要規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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